興山區政府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機構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二)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八)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九)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十)監督其有關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
依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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