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興安縣委員會 興安縣人民政府關於興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興發〔2010〕35號)的檔案精神,設立興安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3.增加協調和組織實施興安縣生態縣建設的職責,增加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的職責。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監督管理並指導全縣各單位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並依法行使處罰權。2.擬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地方性規定、辦法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戰略問題和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等調研,參與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3.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承擔有關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受興安縣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負責全縣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國家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4.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大氣、水體、土壤、噪聲、振動、光、惡臭、電磁輻射、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源的防治法規和標準,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和管理規定,負責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5.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的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助上級環保部門開展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二級機構
環境保護監測站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對本縣大氣、水體、土壤、飲用水源、生物、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經常性監測,收集、分析、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負責環境質量“五報”,定期向局主管領導和上級監測站呈報全縣環境質量狀況。
2、對全縣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日常監測,建立和健全污染源監測檔案,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
3、參與制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完成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負責全縣環境質量評價,編寫環境質量概要、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狀況公報。
5、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進行技術指導。
6、研究野外作業、採樣、布點、樣品運輸、貯存、分析測定等各重要技術問題,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
7、受有關方面委託參與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與地方環境標準的制訂、修改。
8、參與污染事故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負責污染事故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配合環境監察大隊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9、負責建設項目污染治理設施及工程驗收環境監測工作,負責開展室內環境質量監測,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監測工作。
10、負責排污申報的監測工作。
11、負責擬定全縣參與桂林市城市環境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計畫,交局班子研究,報請縣政府研究通過後,組織和督促各相關單位實施,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報告,並予以監測。
12、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和組織編寫環境統計表年報,並上報有關數據。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環境監察大隊
1、負責組織全縣範圍內污染源的污染控制、防治和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全縣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桂林市、興安縣下達的污染源限期治理計畫,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3、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機動車尾氣防治管理工作。
4、依法負責對已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覆核工作,對新開徵排污費額進行核定,按許可權上報局執法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5、負責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污染治理設施的撤除或者閒置的審批工作。
7、負責組織污染物總量分配及總量交易,並制訂控制計畫,分解及監督實施。
8、負責全縣噪聲達標區和煙控區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9、負責全縣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成後的環境監督管理,協助全縣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
10、負責工業、礦山、建築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現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11、積極主動參與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的現場監管,對隱蔽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要有照片、圖紙存檔備查;負責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三同時”驗收申請報告提出現場監管意見。
12、負責工業、礦山、建築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的現場監察並建立檔案,要求有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資料等存檔備查。
13、負責對工業、礦山、建築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排污申報登記、審核和核定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興安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綜合業務股、法規股。(一)興安縣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編制、人事和勞資管理,組織協調機關事務,綜合協調局系統各單位業務工作和內部事務,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檔案檔案、機要保密、重要工作的協調督查,重要會議組織及後勤工作;負責本單位財務、信息、接待工作;負責上傳下達以及外來人員的接洽;負責工作計畫、總結等日常文字工作,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文稿和需要代擬以政府和聯合部門發出的文稿;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及監督工作;牽頭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
(二)興安縣環境保護局管理股
負責轄區內新、擴、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和建設項目污染防治方案的審查;負責在建項目“三同時”的監管及竣工項目環保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參與污染治理新設施、新工藝、新技術的鑑定和推廣作用;依法對轄區內各單位或個人執行環保法規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負責全縣主要污染物減排和污染物普查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計畫,參與制定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依法對排污企業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負責指導環境監測工作。
(三)興安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股
負責全縣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法對轄區內各單位或個人執行環保法規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承辦、指導本轄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環境違法案件處罰審核、案件檔案歸卷工作;依法對排污企業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組織實施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本縣生態縣建設工作,負責指導環境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