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系指本級政府的財政投資項目,包括公益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論是政府全額投入還是補助性投入的都須公示。
第三條 公示範圍: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以外,公益公共事業投資100萬元以上和基礎設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在公共場所、關係市容、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投資較大的裝飾、造景、綠化等工程項目。屬於正常維護、維修、改造的項目不列入公示範圍。對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還需在決策前召開聽證會專題論證。
第四條 公示時間:縣政府初步確定建設項目後,由縣政府辦公室及時通知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在接到通知後10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七日。
第五條 公示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建設性質;
(三)建設內容和規模;
(四)建設地點;
(五)建設起止時間;
(六)建設的質量要求;
(七)項目總投資與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性資金數額;社會性資金數額;
(八)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九)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具體負責人及聯繫人電話。
第六條 公示媒體:興國電視台、縣政府網站(或興國投資網)、項目公示牌。項目須同時在上述兩種以上媒介公示。
第七條 公示責任:公示工作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由項目主管部門向公眾公示投資項目、接待來訪、聽取意見。公示結束後五日內,項目主管部門應將公示情況整理上報縣政府。對民眾意見較大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一步論證,並將論證意見報縣政府,以供決策參考。
第八條 對未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或公示不全面、不真實的,以及在匯報公示情況時隱瞞公眾真實意見的項目,政府不予研究,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