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上,股市、樓市等存在有大量此種行為。
比如樓市的開發商“自買自賣”現象並不少見。所謂的開發商“自買自賣”就是指開發商通過在房價較低的時候“買入”自己所開發的商品房,然後在價位升高的時候,再“賣”掉自己的商品房。開發商“自買自賣”的目的,其一是囤積了大量的商品房,其二是能夠騙取大量的銀行信貸。在樓市低迷的時候,甚至有開發商“自買”的房子“操作退房”,以達到全身而退的目的。
下面一段文字摘自網路:
“開發商“自買自賣”本就是一種違規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如果現在還能讓開發商自如“退房”,將“自買自賣”囤積的商品房再次推向市場,也太便宜了那些違規違法的開發商。從嚴懲違規違法開發商的角度,當前就需要“套牢”那些“自買自賣”商品房的開發商,讓這些開發商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因此,有關部門要時刻警惕開發商“自買自賣”式“退房潮”,加大開發商“退房”的檢查和監督力度,一旦發生開發商非正常“退房”,就應該立即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這些開發商“自買自賣”違規違法行為。 ”
另外,期指等方面也同樣存在不少“自買自賣”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