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視察的規定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視察的規定》經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該《規定》共22條,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視察的規定

(2014年10月28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強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工作實效,促進視察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情況進行視察。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的專項工作情況進行視察。

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視察,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憲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全市經濟、政治、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宗教、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民主法治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情況,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視察。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視察,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承辦視察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議大事、抓重點、少而精、求實效”的原則,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視察。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年度計畫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確定,有序按時分項實施。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視察應當制定視察方案。視察方案由承辦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協調統籌,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審定。特別重大的議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後實施。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視察,是依法履職行權的重要方式,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應共同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一)收集、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及資料;

(二)與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銜接,全面了解視察事項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視察範圍、視察選點、視察路線等;

(三)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目的、任務、重點、對象、時間、範圍、方法、步驟和要求等,按程式審定後實施;

(四)進一步細化、落實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視察組開展視察。市人大常委會視察,可以組織統一集中視察,可以組織分組分片區視察,還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區(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小組視察。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的視察,視察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等主任會議成員、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成員以及相關的人大代表組成。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題的視察,視察組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成員和相關的人大代表組成,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視情況參加。

第九條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可以應邀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也可由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或省人大常委會的通知要求另行組織專題視察。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視察,要堅持統籌協調、有序開展;要邀請相關區(縣)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參加,要注重上下聯動,加強與區(縣)人大常委會的協作,增強工作的廣度、深度和實效。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視察,應當深入實際,注重把聽取匯報、實地考察、走訪民眾、座談交流、調閱有關案卷材料、抽樣調查、問卷調查、統計分析、跟蹤調查等形式有機結合,查看正反典型,了解全面情況。必要時,可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社會調查或者檢驗、檢測,並出具書面報告。組織相關的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參與,增強視察的科學性、權威性。

第十二條 被視察單位對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視察,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其負責人應當向視察組如實報告情況,認真聽取視察組成員意見,回答視察組成員提出的問題。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視察組成員在視察中發現需要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按照《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規定,書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視察應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視察活動結束後,具體承辦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歸納整理和綜合分析視察組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七日內形成視察報告。視察報告要力求觀點鮮明、語言精煉,既要講成績,更要講問題;既要有事實,又要有分析;既要有情況,更要有前瞻性、針對性、可行性強的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視察報告按程式初審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專題匯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視察報告,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視察議題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行文轉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視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案。

第十八條 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及時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歸納整理,並按《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審議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視察中視察組成員提出的其他意見建議,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轉相關單位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對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視察活動及時進行宣傳報導。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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