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釋義
自由定義
自由(freedom)有多種含義:1.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制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2.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3.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4.自律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5.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檔案《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 人權宣言》第4條,1789年
自由概述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1.表達的自由
2.信仰的自由
3.免於匱乏的自由
4.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時期,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很多人為了抵制自由觀念,把自由的觀念絕對化,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們否認自由的存在與意義。他們提出“自由王國”的哲學定義,指的是一種絕對的自由。而事實上,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條件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自由觀念的無意義,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廣闊的自由天地,這恰恰是需要保護的。
而專制主義者,反對的就是個人的自由和這些的自由天地。因為個人的自由必然會瓦解到專制者行使的專制統治。所以,在專制國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自由淵源
中國古代早由莊子的《逍遙遊》等名篇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在《漢書·五行志》中就有“自由”一詞;漢朝鄭玄《周禮》注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說。到宋朝時,“自由”已成為流行俗語。然而,中國長期處於封建君主專制統治之下,廣大人民是少有自由的,中國歷史上還不象古希臘、古羅馬那樣出現過“自由民”階級。
在古拉丁語中,“自由”( Liberta )一詞的含義是從束縛中解放出來。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與“解放”同義。英語中的 Liberty 即源自拉丁文,出現於14世紀。而 Freedom 則在12世紀之前就已形成,同樣包含著不受任何羈束地自然生活和獲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義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擺脫強制,意味著人身依附關係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獨立。
在心理學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就是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當然是有條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環境的制約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識可以自己按照各種條件的約束,自主的選擇如何行為。如果這種選擇是發自內心的選擇,就可以說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強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這就是佛法所說的:“你自己求的,你想要的別人不願干涉。”這個自由的準確稱呼是自由意識,這是人的基本權利。自由意識下,無論自由意識會帶來什麼後果,人都會自願承擔,這就是人的如意選擇和尊嚴。無論基於什麼目地,對自由意識的干涉都是違反人的本性的邪惡行為。
從社會學說,自由是不要侵害別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為。對於與他人無關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而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事情,就必須服從不侵害的原則。否則,這個行為必然受到反擊,至少是思想上的厭惡和不滿。沒有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惡行,就是不自由的行為。正常的社會是鼓勵善行,懲罰惡行的,並通過賞罰歸正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相互侵害的發生,保護人們行善的自由。
從法律講,自由就是不違法。然而實際上更複雜,因為法律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只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因此,在實行善法的地方,社會學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實行惡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行惡的工具了。
從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們有權選擇自己贊同的執政者,也有權不選擇自己不贊同的執政者。就像《道德經》說的,執政者是要“以百姓心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願管理國家。如果執政者不能做的時候,百姓有權更換,選擇能夠真正“以百姓心為心”的領導者。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與強暴。現代民主制度的本質就是保護人們的政治自由,尊重人們的自由意識,維護人們行善的自由,並制止侵害他人的惡行。
薩特說,人是生而要受自由之苦。自由是選擇的自由,這種自由實質上是一種不“自由”,因為人無法逃避選擇的宿命。人是社會的動物,因而人無可逃避地會去選擇了解,選擇去愛周圍的人,這是生而為人的天性。但是,每個人生來又都是不同的,就像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一樣,況且,人的心靈比樹葉上的脈絡更複雜,陰暗,所以,這就注定人和人之間永遠無法去真正的理解,我就是我,我注定不能用我的思維去理解別人。如果兩個人真的硬要了解對方,因為愛或是別的原因,那么當我越是努力去理解,就會發現其實兩個人的距離只有越來越遙遠。因為越是了解,就越能明白我們之間的距離,心的距離,思維的距離,心的形狀是多么的不同,愛會淡去,了解的欲望將會變成疏離的渴望,因而人注定是孤獨的。我們渴望一個大同的世界,可是如果世界真的只有了一個思想,那又將是一個怎樣可怕又陰冷的世界,就像EVA里人類補完計畫所展示的那樣。從1789年至今,全人類都在為自由,為了選擇的自由而奮鬥,在那樣的時代,擁有了自由的人高呼“ every man will be a king"。可是現代,我們卻發現我們從不自由到自由,從孤獨無助到無助孤獨,從一個怪圈進到又一個怪圈,哪裡才是出路,或者我們根本無法逃避我們生而為人的宿命?我不要自由,誰要自由!
哈佛商學院的《管理與企業未來》一書中提到:自由是人類智慧的根源。
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在知識經濟時代,財富不過是在自由價值觀普及的社會裡,無數個人活動的副產品。在個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會,民眾的智慧空前活躍,創新的東西也會不斷被提出,財富作為副產品也會像火山爆發般噴涌而出。管理則沒有這樣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攏現有的智慧和力量,會創造一時的強盛,但會使智慧之源枯竭,為強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筆,而且無一例外地都導向死亡。”
只矚目科技與財富的繁花,卻忽略了它賴以生存的自由土壤,甚至鄙視仇視自由,這是其他文化模仿西方文化屢敗屢犯的通病。
基本概念
對一個社會的個體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爭取的生存空間和實現個人意志的空間,這個空間包括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及傳統的等外部條件,同時也包括個人體質、欲望、財富、世界觀價值觀及理想觀的表達欲望等個人因素和內在因素。
自由是人類在獲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實現人生價值,提高生活質量進而提高生命質量的行為取向和行為方式。由於存在自然條件和內在條件的局限性,這種取向有時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自由還是一個非常具有時限性和相對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體、不同的個體對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從意識形態來講,自由分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選擇和感性的選擇往往存在差異和衝突,因此可以說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自由。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人們更看重感性意義上的自由,而感性的自由更容易和外部世界發生衝突。
而理性意義上的自由和對這種自由的尊重,是人類個體、群體,以至民族和國家走向文明和發展的必然的先決條件。
所謂自由,不應該想要尋求誰的施捨,即使被束縛,只要心不被壓制,對於自己而言隨時都可稱之為自由。
自由定義
人類的所有追求是利益,所以,如果人們覺得不自由,那么人們就會渴求自由,追求自由,那么自由就會成為人們的利益所在。那么究竟什麼是自由呢?
人類的最終追求是幸福,但是在追求與獲得幸福的路上總是會有許多障礙使我們不容易或不能獲得幸福,從而使我們想要得到利益和幸福的心愿常常會受到約束。什麼是自由?自由就是人們想無約束地獲得利益和幸福的意識和行為。
通過自由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自由”是一個知行合一的詞,即:自由包括自由意識和自由行為,自由意識也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行為包括自由言行和自由體行,自由言行包括自由語言和自由文言,自由體行就是為獲得自由的身體力行。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自由定義:
定義一
自由定義一,追求自由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幸福。因為人的最終追求是幸福,所以,人們追求自由的根本目的必然也是為了獲得幸福。
定義二
自由定義二,約束是自由之母。人們之所以會追求某種自由,就是因為人們感覺某種不舒適的約束,但是如果你感覺不到這種約束,那么你也就不會由此而產生渴求自由意識和行為。所以,感覺約束是產生自由的前提。
定義三
自由定義三,心態決定自由。感覺約束是產生自由意識的前提,所以如果人們不感覺有約束,那么人們就不會有渴求自由的意識,所以心態決定自由。比如,真正的出家人無欲無求,所以真正的出家人就不會有渴求自由的意識和行為,但是真正的出家人鳳毛麟角。
定義四
自由定義四,自由思想人人有之。因為人的本性是不滿足,因為人的最終追求是幸福,因為不幸是幸福之母,所以人們想無約束地獲取幸福只是一個空中樓閣或海市蜃樓。所以人們要獲取幸福就必然要經歷“不幸”的約束,面臨“不幸”的約束,人們必然就會有自由的意識,所以從人的根本意識(本性)上來講,自由思想人人有之。
因為每個人對自由認識都是一個真理,所以,自由的分類與真理的分類大致相同,在此就不一一重複了。
什麼是好的自由真理,什麼是壞的自由真理?因為,人民和諧幸福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所以,凡有利於人民和諧幸福的自由真理就是好真理;凡有害於人民和諧幸福的自由真理就是壞真理。
自由可以是個好東西,也可以是個壞東西,就看什麼樣的人追求什麼樣的幸福了。追求自由的人無外乎兩種人,一種是講道德人,一種是不講道德人。從根本上講,人是時代的產品,一個講道德的時代環境必然會產生更多的既講道德,又講自由的人,這樣的時代社會必然是和諧的社會;反之,一個不講道德的時代環境,必然會產生更多的講自由,而不講道德的人,這樣的社會必然是不和諧的社會。——摘自《中國幸福學研究》
具體定義
絕對的自由,是指:個體能夠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識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其他個體或外在事物所強行改變,受到個體內在的約束條件限制)。
相對的自由,是指:人類或其他具有高等行為的個體在外在的約束條件下(法律,道德,生態平衡等)能夠去做任何事情(受到外在約束條件限制)。
社會中個體自由之間的制約,絕對的自由在社會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個體的自由的限制,此種限制之間相互影響,形成了諸如法律,道德等約束性限制。
對任何社會而言,其中社會個體的自由均是相對的自由,必須受到該社會的約束。每個社會個體的自由之間相互的制約即為社會的約束,即此社會為自由的社會。社會個體之間存在不平等的自由之間的制約關係即為不自由的社會。
也有人認為,自由與否完全只是一個人的價值取向。也就是說,只有出現徹底的禁止性語彙,例如“不要做什麼”、“不許做什麼”、“不得做什麼”等才能算限制自由或剝奪自由的表現,哪怕被禁止者即使違禁也不會受到制裁,除此之外一律是自由的。像“再這么做就要。。。。(某種懲罰性後果)”這樣的表達方式反而算作一種自由權利的賦予,但是要求相對人承擔後果。這種說法的理論依據是:“權利、自由本身就是要承擔後果的。”以及意志自由論中得觀點。因此,支持這種理論的人認為,刑法上的很多條款並不是為了禁止犯罪行為,而僅僅是規定這些行為的懲罰性後果,但每個人依然是有充分的自由去為這些犯罪行為的,做還是不做完全就是你的價值取向問題。又比如,在選舉之前有某些個人或勢力威脅投票人,如果選或不選某人就要承擔懲罰性後果,但只要威脅的話語中沒有出現不許、不要、禁止等辭彙,那么這依然是自由選舉,只是投票人要承擔後果。這種說法顯然是極為荒謬的,一定程度上算作一種詭辯,使得強勢的一方(有能力施加懲罰性後果的一方)完全可以通過這種手段來實際剝奪他人的自由,具有叢林法則和極端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色彩。因此,我們認為,只要有懲罰性後果的存在,即是一種禁止、對自由的限制和約束。而法學理論仍然過多地強調否定性辭彙的存在才能表示自由的剝奪,這也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
自由前提
手是自由的,能做出千百種靈巧的動作來,為什麼呢?因為人的手不必像動物一樣總拄著地面,手有了閒暇,於是它自由了,解放了。
人呢?人不是自由的,大多數人一生只做一件工作,真正地是一枚螺絲釘,人永遠不自由,因為人總是忙於生存鬥爭,被生活壓得喘不過氣來。因此,人的大腦總是考慮生存,無暇他顧。人什麼時候才有自由,才有解放?正像手的解放一樣,不要讓它總拄著地面,不要讓大腦總考慮如何生存。換言之,要給大腦閒暇,要讓大腦確認,不必為生存考慮太多。人若擺脫了生存鬥爭,人的知識和創造力才會迸發,使它不會成為少數人的專利。自由的手可以做出千百種靈巧的動作,而沒有因為不拄地面而陷入退化狀態,它無比地進化了。那么,人呢,大腦呢?我相信,人的閒暇時間多了,擺脫了生存鬥爭,人不會成為懶惰的飯桶,陷入退化,他們肯定會大大加速人類的進步,創造出千百倍的生產力來。人的最終解放,全要依靠於擺脫生存競爭,人要真正自由,就應給他自由的時間。
人的生存競爭——動物式的生存——一旦擺脫了,人類的文明歷程就宣告結束了,文明與壓迫總是如影隨形,有了壓迫才有了文明。人類將進入全新的歷史。文明的歷史,或許不能稱作真正的歷史,它不是真正的人的歷史。而是人在不甚發達的階段相互殘酷傾軋的歷史(很奇怪,有人以支持競爭的名義,支持這種傾軋),它必然是人類進化的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人不能稱作真正的人,他們還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人的覺醒是緩慢的,從奴隸時代的“會說話的工具”到仍將壓迫視為理所當然的自以為是真正的人的人,有數千年的時間。
真正的人的歷史尚未開始,它必將代表人燦爛的未來,這段歷史,沒有生存要求自己出賣什麼,沒有壓迫,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那么,什麼才是它的序幕?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主義的創立使人類的解放變得明了,馬克思是首先意識到人類自由和解放的條件和依靠力量的。
自由的概念
什麼是自由?
——摘自亞瑟·叔本華《倫理學的兩個基本問題》
如果我們仔細考察的話,這一概念是一個消極的概念。通過這一概念,我們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礙的消除;而相反,在這一切障礙表現為力量的時候,它們必然是積極的。自由的概念,相應於這一切障礙可能具有的性質,可以分為3種完全不同的類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
就是各種物質障礙的不存在。由此我們就說:自由的天空,自由的眺望,自由的空氣,自由的田野,自由的場所,自由的熱(和化學無關的熱),自由的電,河流不再受山川和水閘的阻擋而自由流動,等等。連自由的居所,自由的膳食,自由的印刷,不付郵資的信件,都表明了令人討厭的條件的不存在,這些條件作為享受的障礙物,總是和居所、膳食等等東西相伴隨著的。但是,在我們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總是動物的賓詞,其特徵是,動物的運動是出自它們的意志,是隨心所欲的,而且只有在沒有物質障礙使之不可能時才能稱之為是自由的。由於這種障礙可能是十分不同的,而受阻礙的又總是意志,因此,為簡便起見,人們總是從積極方面來理解自由的概念,並因而總是指那一切只是受其意志推動的,或只是遵循其意志而行動的東西。從根本上來講,不論概念發生什麼變化,內容都沒有變。據此,就自然意義上的概念而言,動物和人,只有在既沒有束縛、又沒有監獄,也不麻痹的情況下,也就是說沒有自然的、物質的障礙妨礙它們的運動,以及它們的運動是循著自己的意志的時候,才能說它們是自由的。這種自然意義上的自由概念,特別是在作為動物的賓詞時,是原初的、直接的、並因而是最經常的,正因此,這種意義上的自由概念也就是無庸置疑的,是無需討論的,而其現實性也始終能從經驗中得到證實。因為只要動物只是按照其意志在行動著的,動物在這種意義上也就是自由的:這時也無需考慮會有什麼東西能影響它的意志本身。因為在這種原初、直接和因而是普遍意義上的自由的概念只同能夠(Konnen),也就是說只同阻礙它的行動的自然障礙的不存在有關。因此人們就可以說:空氣中的鳥是自由的,森林中的野獸是自由的,自然的人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人才是幸福的。人們說一個民族也是自由的,其含意則是:這個民族只是按照它自己制定的法律來治理的,因為只有這樣,它才始終是遵循著它自己的意志的。據此,政治的自由也屬於自然意義上的自由。
但是,只要我們離開了這種自然的自由,並考察另兩種自由時,那么我們就和這一概念的普通的意義無關了,而是同這一概念的哲學意義發生關係了。眾所周知,這會帶來許多困難。它分裂為兩種完全不同類型的自由,即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智力的自由
也就是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①說的,就思維而言是自願的,還是不自願的。我在這裡提到這種自由,只是為了劃分概念的完整性。因此,我將暫不加論述,而是要到本文結尾才來探討這種自由。而在這之前,我將對它所使用的概念進行論述,這樣在最後只需對它簡略地論述一下就可以了。但是在劃分自由的三種類型時,由於它和自然的自由最貼近,就必須把它放在自然的自由之後。
①《歐德穆斯倫理學》Ⅱ,7(Eth.End.Ⅱ,7)。
道德自由
因此,我馬上就轉到第3種,即道德的自由(morali-scheFreiheit)上來,它實際上就是自由的意志決定(die freieWillensentscheidung),皇家科學院的問題指的也是這一種自由。
這一概念在一個方面是依附於自然的自由,這也就說明了,它的形成為什麼必然要比自然的自由晚得多。如同我們已經講過的,自然的自由只和物質的障礙有關,物質的障礙一旦不存在,它也就馬上出現了。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並沒有受到物質的阻礙,而是由於單純的動機,例如威脅、許諾、危險等等而行動受阻礙,除此之外,他全心全意總是按意志在行事的。於是,人們就提出了這樣的問題:這樣的一個人是不是還是自由的?或者真有一個強烈的反動機就像某種自然的障礙一樣,阻止了他按本人的意志行事,並使這種行動成為不可能?對於健全的理智來說,答案是不難得到的。沒有一個動機能像自然障礙那樣起作用。這是因為自然障礙總可以輕而易舉地完全壓倒人的體力,而動機則相反,從來也不能依靠自身成為不可克服的,從來也不會具有一種絕對的力量,而總是可能會被一個更強大的反動機所平衡,只要存在著這樣一個反動機,和被個人的情況所規定的個人有可能會被這樣一個反動機所決定。正像我們經常看到的那樣,甚至連所有動機中最強大的動機,即維持生命這樣一個動機也可能會被別的動機所平衡;例如自殺和為了他人,為了主義,為了某種利益而犧牲自己的生命,而相反的,老虎凳上最厲害的痛苦也可以被純粹的思想所克服,那就是想到否則生命就完結了。儘管因此可以明白:動機並不具有任何純客觀的或絕對的強制性,然而卻可以具有一種主觀的或相對的強制性,即對於參與的個人具有一種主觀的或相對的強制性,而結果是一樣的。因此,問題仍舊是: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嗎?因此,自由的概念,人們迄今為止只把它和能夠(Konnen)相聯繫起來而加以考慮的自由的概念,在這裡卻和想要(W011en)相聯繫起來了,並且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想要本身可能是自由的嗎?進一步的考察表明:原初的、經驗的因而是普遍的自由的概念,是無法和想要相聯繫的。因為按照這一概念,自由意味著"按照自身的意志"。如果有人問: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嗎?那么有人就可能會問:意志是否遵循自身。儘管這是不言自明的,卻也沒有說出個所以然來。根據自由的經驗的概念,這就叫做:"如果我能做我想要的,我就是自由的。"而由於這個"我想要的",自由就已經被決定了。但是,由於我們問的是想要本身的自由,因此就產生了這樣的問題:"你也能想要你所想要的!"這表明,似乎想要還依附著另一個藏在它身後的想要。假設,這一問題得到了肯定的答覆,於是馬上就會產生第2個問題:"你也能想要你想(要)想要的?"如此問下去以至無窮,只要我們始終想的是一個依附於前一個想要的,或深藏著的想要的想要,而我們企圖沿著這條思路最終達到一個必須把它看作是決不依附於別的想要的想要的努力則是徒勞的。但如果我們想要這樣一個想要,那么我們既可以把第一個想要,也可以把後面隨便哪一個拿來,但是這樣一來,就又回到了那個十分簡單的問題上去了,那就是"你能想要嗎?"對這一問題的單純的肯定答覆,是否就決定了想要的自由了,這正是人們想要知道的,但卻並沒有得到解答。因此,原初的、經驗的,從行動中得來的自由的概念就拒絕和意志的概念有什麼直接的聯繫。然而為了能夠把自由的概念套用於意志,人們就必須將它改造一番,理解得抽象一些。而只要人們把自由的概念一般地想作是所有的必然性的不存在,就可以做到這一點了。這時,自由的概念就保持了我在本文開頭所說的那種消極的性質。因此,首先要討論必然性這一概念,並把它作為賦予那個消極的概念以意義的積極的概念。
因此我們就要問:什麼叫必然?一般的解釋是:"必然就是其反面是不可能的,或不能是別的東西的東西。"這純粹是字面上的解釋,是對概念的改寫,這樣的改寫並不能增加我們的認識。我提出如下現實的解釋:必然就是從既定的充足理由中產生出來的東西,這樣一個命題和一切正確的定義一樣都可以反過來理解。根據這個充足理由,即所謂的原因是一個邏輯的理由,還是一個數學的理由,還是一個物理的理由,必然性也可以是一個邏輯的必然性(例如:假若前提肯定了,則結果就必然是如此),一個數學的必然性(例如:假如三角形的角相等,則其邊相等),或者是一個物理的,現實的必然性(例如:只要原因存在著,效果就會顯現)。但是,如果存在著理由,必然性就總是以同樣的嚴格性跟隨著結果而來。只有當我們把某物理解為一個既定原因的結果的時候,我們才把它認作是必然的,反之亦然,即只有當我們把某物認作是一個充足理由的結果時,我們才能看到,某物是必然的,這是因為所有的理由都是強制性的。這種現實的解釋是十分貼切恰當的,因此由一個既定的充足理由產生的必然性和結果恰恰就成了一對可互換的概念,這就是說: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用一個來代替另一個。①據此,必然性的不存在就如同一個決定性的、充足的理由的不存在。作為必然性的對立面,當然就要想到偶然性。這是無可非議的。而每一個偶然性也只是相對的。因為在只能遇到偶然性的現實世界中,每一件事情都是就其原因而言才是必然的,而就其他一切而言(事情總在空間和時間中和這一切相遇),事情就是偶然的。但由於自由的特點就是必然性的不存在,因此它必然就是不依附於任何原因的,我們並把這定義為絕對的偶然性。這是一個極成問題的概念,我一點也不隱瞞它可能是想像出來的,然而,它卻以特殊的方式和自由的概念相吻合。無論如何,自由就是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必然的,也就是不依附於任何理由的。當把這一概念用到人的意志上去的時候,它就表明了,一個單個人的意志,就其表現(即意志動作)而言,一般地不是由原因,或充足理由所決定的;因為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么由於產生於既定理由(不論是什麼種類的理由)的結果總是必然的,其動作就不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康德的解釋就是以此為基礎的,按照他的解釋,自由是一種由自己開始一系列變化的能力。由於這個"由自己"就其真正的意義而言,就是"沒有事先的原因",這和"沒有必然性"是一致的。因此,儘管康德的解釋賦予了自由的概念以一種假象,似乎這是一種積極的概念,但仔細一考察,它的消極的本質又表現出來了。因此,一個自由的意志可能是這樣一種意志,它不是由理由(因為每一個決定他物的東西必然是一個理由,在現實的事物中必然是一個現實的理由,即原因),不是由任何東西所決定的;它的單個的表現(意志動作)因此從本原來講就完完全全是產生於它自己的,而並不是由事先的條件所必然造成的,因此也就是不是由任何東西,按照什麼規則所能決定的。於是我們關於這一概念的明確的想法也就產生了,理由律就其所有含義而言,是我們全部認識能力的基本形式,但是在這裡則應該放棄之。與此同時,對於這個概念,並不缺少一個專門的術語,那就是自由的,任何方面都不受影響的意志決定。此外,這一概念也是關於被稱作意志自由的那個東西的唯一清楚規定了的、牢靠而明確的概念;否則就會陷入搖擺不定,模糊不清的解釋之中,而在這背後則是猶豫不決,一知半解,這種情況就和人們談論不一定會引出其結果的理由來一樣。由理由引出的每一個結果都是必然的,而每一個必然性都是理由的結果。從假定這樣一個自由的,哪一方面都不受影響的意志決定中,我們可以推出最直接的,說明這一概念本身的特點的結果來,並進而把它作為這一概念的特徵,那就是:"對於一具有這種秉賦的人類個體來說,這個個體處在既定的,完全個別地和各方面都受限制的外部環境中,是可能同時做出兩種完全對立的行為來的。
①關於必然性概念的討論可參見我的論文:《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2版第49節(uberdievierfacheWurzeldesSafzesvomzureichendenGrunde,zweife Auflage,49)。
法國定義
“自由的一般意義可定義為人的一種狀態,即他的行動不受除自己意志和及天性外的任何限制。”
對自由闡述
自由的本質
康德認為一般人對自由的了解,其實是非常糊塗、非常魯莽、自以為是的了解。康德把自由、上帝與不朽這三件事放在那個本質界(Ding An Sich)的範圍裡面,不把自由放在現象界,而是放在本體界(the noumenal world)那是純理性的範圍所不能夠到的地方。在本體界只有三樣,那就是"上帝、不朽、自由"。自由是本體界的東西,所以這不是人的純理性有辦法去探討去明白的事情。如果連大哲學家康德都把自由看得這么深入,這么超越的話,我不知道今天這么多的人,口裡講著自由,他們到底對自由了解多少?紐約有個自由女神像,這女神像是法國一個小自由女神像的放大,然後從法國送到美國去,就豎立在紐約港口的一個小島上。這個自由女神像的構想,曾經透過藝術表彰出來,法國有一個大美術家叫Delacroix,他曾畫一幅畫,描寫在法國大革命的時候,有位女神正在向前走,引導整個革命的動向,那些士兵為爭取自由,即使流血、犧牲、受傷、死亡,都不懼怕也不退縮。那個自由女神向前沖,把整個人類帶到更自由的地步。那時法國正產生一種叫"自由思想者"(Free thinker)的運動,而那時代的這些自由思想家都站在一個反信仰、反宗教的立場來討論自由。所以盼望基督徒談自由的時候,我們一方面尊重自由,一方面要真正明白聖經中所說的自由是什麼,一方面我們要很嚴肅,不隨便藉自由之名而犯罪。羅曼羅蘭曾說過一句很重要的話:"自由!自由!不自由毋寧死!"如果沒有自由寧可死,但是當他年老斷氣以前卻說:"自由!自由!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那么人的自由到底是怎樣的自由?人很自由嗎?是的,人比萬物都自由,人藉著理性可以超越他在肉身里的物質限制,而去思想許許多多超越肉體限制的事情,這是思想的自由。人藉想像可以超越那現實界的世界,去架構一個很奇妙的、很特別的世界,在其中享受想像界的自由。我小時候很遺憾沒有一種自由,就是沒有作夢的自由。如果我們有作夢的自由,我們的生命就有三分之一很好過了,今天晚上作夢夢見自己當總統,明天晚上夢見自己當太空人……。但是我們連作夢的自由都沒有,明明想要作好夢,卻夢見被老虎追。到底人有沒有自由?我們醒起來的時候,藉著想像,藉著理性,藉著詩意的表達、哲學的思考、文學的描寫、實際的運用,我們可以很自由的發揮裡面還沒有達到的東西,但這不能帶到夢中去,這是一種白日夢。
我們不太自由,但也很自由。連身體體態的結構、重心的安排、人行走的姿態、手腳的發揮……等,其自由的地步,是沒有任何別的動物可以相比的。單單研究人體這個藝術、人體的可能性,就可以寫幾百本幾千本書,從建築學一直到芭蕾舞,從馬戲團一直到彈鋼琴,我們裡面的可能性、潛在能,我們自由發揮的可能性是多么高,連我們的性生活都比任何動物自由。人在肉身中間受物理的限制,人在肉體中間受地區的限制,人在時間中間受歷史的限制,人有許多許多的限制是無可否認的,但在肉身中間有這些限制的人,仍然可以享受超過物理界、自然界裡面所有動物所有的限制,來自由自在地發揮許多人性裡面潛在的東西。但是,我們的自由卻不是絕對的;那么,自由到底是什麼?自由和放縱到底有什麼不同?我們以下就來思考自由的幾個性質:
第一、自由的限制性--為什麼叫自由的限制性呢?因為自由的本身一定要保存自己自由的本質,而它的本質中間不能與非自由的其他東西混雜,這叫作自由的限制性。當火車在軌道上跑的時候,它可以儘量發揮它機器的功能,它可以自由自在的快慢,但是它不能有越過軌道的自由,越過軌道的自由就是違背自由的自由、就是危害自由的自由、就是結束自由的自由,那不是自由,那是自殺,自殺的人都用了自由,因為沒有人殺他,但當他殺完了自己以後,他的自由就跟他的自殺同歸於盡了,因為他已經沒有不自殺的自由了,這叫自由的限制性。
有人說自由就是無拘無束,不應該有所限制,如果自由是毫無限制,那叫野蠻、放縱、糊塗,那不是自由,那是沒有方向的亂來。自由是有限制的,因為自由到了某一個階段就與責任發生關係,所以自由就在責任裡面找到了它的限制。聖經從來沒有隨便剝奪人的自由,神也不隨便輕看人間的主義,但是神也很清楚的給自由畫了一個界限、一個籬芭,讓你走到那邊的時候,發現自己不過是人。我們是人,表示我們比萬物都高超,"我們不過是人"則表示人上有神;當我們真正體會到自己不過是人時,我們便在神與物之間,在天與地之間,找到我們的本位,也欣賞我們的本位;而這個本位有向上看和向下看的兩個方面。
第二、自由的矛盾性--當你用了自由以後,你就在自由的中間侵犯了你自己的自由,在自由的中間你就減少了你的自由。有兩個女孩子,都可能成為你的未婚妻,成為你未來的家庭主婦、你終身的伴侶、你美麗可愛的太太,其中一個很聰明,鼻子卻塌了點;另外一個很漂亮,美若天仙,頭腦卻差一點。你一直沒有答案,當你還在彷徨、未決定的時候,你還很自由,卻是很痛苦的自由,你盼望把這個人的鼻子換過去,或那個人的頭腦換過來就好了。在這個很難作決定的自由選擇中間,你是在限制中間、在矛盾中間有自由的,而你的自由就面對了矛盾。自由是很奧妙的東西。一旦你決定了選擇這個鼻子短一點的,除非她說:"我不要",否則你就馬上失去了自由,所以為了保有你的自由,最好她拒絕你;那些被拒絕的不要傷心,這樣你還有自由。如果她說:"是啊!我早就等你了,我已經等你很久了。"而這個引導就把你和她拉在一起,這時你的自由就結束了。你若再去看看那個美若天仙的,你越看越不自由,因為你已經自由過了,自由過了就不再自由了,這叫作自由的矛盾性。
第三、自由的危機性--自由如果沒有被真理約束,就變成一個極大的破壞行動,是含有危機性的。當一個人誤用自由的時候,他就在自由中成為抵擋真理的、與真理隔絕的人,所以自由是危機的。為這緣故,我們要很深刻的思想什麼叫自由。
康德說:"自由就是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嗎?"(Is it true? Freedom means: I want to do everything and I can do it?)如果我要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如果這就叫做自由,康德說,這種思想就太膚淺了,所以他反過來講了一句很偉大的話,康德說:"自由是我不要做什麼就能夠不做什麼",這才是真正的自由。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蠻魯莽,放縱情慾,就如:我要燒國旗就燒國旗,要鋸旗竿就鋸旗竿,要打你就打你,要殺你就殺你,這一類行為,並不是自由,而是無法無天,是亂來。但是,當你發現你生活中有什麼事情你做錯了,你說:"我不做了,我不要再做了!"而你果真就能不做了,那才是真正的自由。很微妙,許多自由原先都是在中性的選擇中間,可是等到你做了,卻發現並非中性的時候,你便沒有辦法放下,那便是損害自由的自由,不是真正建立自由的自由。你應當懂得分辨那似乎是自由的假自由,和那帶到真自由的不大自由,二者之間的分別是什麼。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如果肆無忌憚的吃了一碗又一碗,越吃越多,結果呢?褲帶一格一格的往外松,最後連褲帶都不要了,難道這就自由了?褲帶是自由受限制的記號。你不要受這限制,結果變成大胖子,走路就不自由了,這叫做自由的不自由。你吃得太自由,走路就不自由,為了生活很自由,吃的就不要太自由。康德說,自由不是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我不要做什麼就能夠不做什麼,這就是不受捆綁的自由,不受那些因錯誤的自由所產生的結果所捆綁,才是真自由,很奇妙。很多青年所要的自由,是他將來沒有辦法掙脫的捆綁,所以他們所說的自由是表面的自由,其實質卻是捆綁,那不是真自由。而真自由可能產生反面的果效,表面好像是限制,其實質卻是真正的釋放。抽菸的時候你很自由,但要戒菸的時候就很難,那就不是真自由;吸毒的時候你很自由,開始抽大麻的時候你很自由,但是當你要丟掉它的時候,它卻不讓你丟掉,你才知道那不是真自由。凡是你很難掙脫的、損壞你的、玩弄你的那些惡習,起初給你十分自由自在的快樂,那都是假的。
自由的真諦
第一樣,自由與意志有關,所以自由變成意志的一個動向,也是意志的一個本能的表達。但是,當意志沒有被任何力量控制的時候,這個意志就不能保證它的動向都是自由的,這樣,那一個控制意志的力量,可能成為意志的攔阻,也可能成為意志自由的一個保障、保證。關於這點,改教時期的人文主義學者和改教家,這兩者便產生了一個很正面的無可避免的衝突。Erasmus這個與馬丁路德同時代的人文學者,寫過一篇文章叫自由意志,當他寫完此文時,馬丁路德拿去一看,大搖其頭,馬上拿起筆來寫了另一篇文章,叫"被奴役的意志"。他說:不!那不是自由意志,那是被奴役的意志!(No! That's not free will, that's the bondage of the will)不是意志有自由,乃是自由已經受捆綁,意志已經在這個奴役的狀況中間。
廿世紀是一個很特別的世紀,這個世紀的創造性不太厲害,廿世紀的人沒有什麼骨頭,因為廿世紀變成了十九世紀的玩具。十九世紀產生的許多思想動態,許多意識型態,而廿世紀就變成他們思想的一個實驗的場所。存在主義從十九世紀開始,實證主義也是從十九世紀開始;神死的哲學從十九世紀開始,共產主義從十九世紀開始,辯證唯物論也是從十九世紀開始。廿世紀如同十九世紀的奴才一樣被他們玩弄,被他們拿來實驗,結果就是一代代被殺、被甩、被丟棄、被輕視,被剝除了許多人應當有的權利。1917年到1990年,蘇俄革命,在蘇聯被殺的人超過四千萬;這許多靈魂只不過是為了證明馬克斯思想對不對。廿世紀的人笨透了,還自以為聰明得不得了,但是在廿世紀沒有結束以前,人醒悟過來了,他們發現那些所謂的真理不是真理,所謂的自由不是自由,所謂可靠的理論不是真正的理論。我們被玩弄夠了,而中國的思想家、政治家沒有幾個真正看見人性在真理中間實際的情形是什麼樣子。新儒家的學者死抓住中國文化來表示我們是忠於中國的,凡是不贊成這思想的都被認為是背叛國情的,這並不表示他們實實在在是要追求真理,他們只是保守一套他們所認為是真理的東西而已。
柏拉圖說:大自然把意志安置在腰的部位,把感情安置在心的部位,把理性安排在腦的部位。所以從層次來看,就很清楚的看到意志是在最低的地方,而感情是超越意志的,所以感情的位置比意志更高,理性又超越感情,所以理智的位置比感情更高。根據柏拉圖的思想,意志的主要活動就是性行為,所以意志力表現出來的就是性的衝動。這是他的思想,他說:"為這個緣故,如果你能用感情來得勝你的意志,你是高人一等,但是高人一等不夠,應該高兩等,最高的人是用理性克服感情,再用感情克服意志,這樣的人就是哲學家,這樣的人就是世界上最高超、最有人格的人"。換句話說,要用真理克服你的感情,用感情克服你的性慾,這樣你就是正人君子,是一個有學問有智慧的人,你的人生就平衡、有方向。從某一個角度來看這種說法很對,一個只懂得性慾衝動,順著意志隨便行動的人的確與動物沒有多大的分別,但一個人的性慾和意志的力量,能在那聖潔的感情的引導之下有所動作,有所支配的時候,這個人過的生活當然就比較有規範,比較合乎正軌。但是,如果是感情衝動在引導意志,沒有被真理約束怎么辦呢?所以哲學家是用理性來引導他的感情,再用感情來引導他的意志,這當然相當好,然而理性本身是不是絕對的?理性本身是不是在正軌中間?理性受誰約束?
第二樣,自由與權利有關,自由不但與意志發生關係,自由與權利也發生關係,當我們談到權利的時候,就要先注重尊嚴的問題,我用我的權利,因我是有尊嚴的;我用我的權利,因在我的許可權之下,我不能隨便被侵犯。自由與權利發生關係的時候,人的尊嚴的問題就當變成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第三樣,自由與道德有關,凡是不因自由的催動而產生的道德行為,都不需要負道德的責任,所以需要在人的生命中賜下自由,人才可以成為道德的活物。自由是道德的基礎(Freedom is the foundation of morality)。如果你所做的不是出於你的自由,而是出於別人的強迫,你不必負道德責任;但如果是出於你的選擇,你就必需負道德責任。在這裡我們看見了自由和道德有密切的關係。
第四樣,自由與愛有關,愛如果不是從自由發出來的,這個愛也就沒有價值,愛在自由的這個關係中間的要求,就是使那有自由意志的願意順從,所以自由和愛和順從之間,就變成一個三足鼎立的關係。愛與順中間的關聯是自由,自由使愛與順這兩個不同的位格中間產生一個很重要的責任與重要的關係。
現代的存在主義裡面提到自我的絕對化,自我的選擇,到最後自我的成全(self-fulfillment, self-realization),強調在自我裡面充分發揮、產生自由。但如果不回到聖經裡面看到神和真理之間的關係,你怎樣自我實現?怎樣自我成全?那樣的自由並沒有在真理的保障之下。
相關名言
道德是自由的保衛者。——斯米茨
不自由,毋寧死。——派屈克·亨利
沒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學術創新。——周海中
自由一旦紮根,就會像植物一樣迅速生長。——華盛頓
囊括大典,網羅眾家;思想自由,兼容並包。——蔡元培
自由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任意行事的權利。——孟德斯鳩
真正的閒暇,是為所欲為的自由,可不是一事不做,無聊偷懶。——蕭伯納
誰因為害怕貧窮而放棄比財富更加富貴的自由,誰就只好永遠做奴隸。——西塞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