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屬性
對自然壟斷產品的認識應結合其自然壟斷屬性和準公共品屬性兩方面進行分析。
(1)自然壟斷屬性
“自然壟斷”是自然壟斷產品最基本的技術經濟特徵。
(2)準公共品屬性
從社會產品分類來看,自然壟斷產品屬於準公共品範疇。這是因為,一方面,自然壟斷產品的消費主要用於滿足私人需求,因此可通過價格機制實現排他,且排他成本較低;另一方面,自然壟斷產品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其生產過程中邊際成本為零或趨向於零,消費不具有競爭性或競爭性很弱。因此,自然壟斷產品又被稱為可排他非競爭性準公共品(植草益,1992)。同其它準公共品一樣,自然壟斷產品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效應。首先,自然壟斷產品多涉及能源部門或基礎設施部門,對國計民生和社會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和社會服務性;其次,自然壟斷產品對非自然壟斷產品的替代能夠節約能源,提高效益,保護環境。舉例來說,一個家庭如果直接燒煤或型煤製品,其利用率一般不到20%,如果改用煤氣管道,其熱效率將達到55%,可實現節煤25%以上。並且,大中城市直接燒煤,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而煤氣的使用將大大減輕污染狀況。據估算,建造一個日產100萬m3的煤氣廠,每年可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8000噸,減少煤渣和煤球灰15萬噸。這不僅可以減少環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而且還可以減少城市煤渣和煤灰的運輸量,進而減輕城市公共運輸擁擠和汽車尾氣污染,外部效益顯著。
邊界範圍
自然壟斷產品定價是指自然壟斷產品在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生產或傳輸環節中的定價行為,因此,合理界定自然壟斷產品與自然壟斷業務的邊界對此具有基礎性作用。
(1)靜態邊界
由自然壟斷產品的定義可知,自然壟斷產品的邊界取決於對自然壟斷業務的界定。由於對“自然壟斷”性質認識的不同,人們對自然壟斷業務靜態邊界的界定存在較大爭議。以電力產品為例,有學者認為,電力輸送(包括電力配送與分銷業務)是自然壟斷性業務,而電力生產(發電)則是非自然壟斷性業務,因此主張把這兩大類業務活動進行分割,電力輸送業務由單個公共企業或被規制的私人企業承擔,電力生產業務則由多家私人企業競爭性經營。而另一些學者對電力分銷是否是自然壟斷業務提出了質疑,他們通過對美國電力企業的實證研究,發現在20多個城市中有兩個電力公司建立自己的分銷網路,競爭性地提供電力分銷服務,其結果是提高了生產和分配效率。因此,他們認為電力分銷並不一定是自然壟斷性業務。對自然壟斷業務範圍的爭論同樣也存在於電信、煤氣、自來水和鐵路運輸等其它自然壟斷產品中。但從大量文獻資料來看,至少到目前為止,多數學者認為,這些產品的輸送網路業務屬於自然壟斷性業務範圍。這是因為,這些業務領域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資,如果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進行重複投資不僅會浪費資源,而且使每家企業的網路系統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從而不能實現自然壟斷的成本次可加性。
(2)動態邊界
從動態角度看,自然壟斷產品的邊界和自然壟斷業務範圍要受到技術進步、需求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
技術進步的影響技術進步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原有技術結構所決定的自然壟斷特性,進而改變自然壟斷的邊界。比如,1938到1977年之間民用航空服務在美國屬自然壟斷產品,民用航空局(CivilAeronauticsBoard,CAB)不允許新的公司進入該市場。但由於飛機技術進步導致飛行的實際成本和價格出現長期下降,原有壟斷的自然特徵不再具備。而來自其他替代性運輸方式的競爭,如高速公路和鐵路等產業的技術進步也對傳統航空產業的壟斷性質提出了現實質疑。再比如,20年前電信業是典型的自然壟斷產業,而近年來,電信業的競爭日益激烈,原因就在於遠程通訊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光纖、通訊衛星、計算機等大容量傳送途徑的開發,減少了電信基礎設施的投資規模,使遠距離通信成本大幅下降,從而在技術革新上、傳輸成本上降低了進入壁壘。
需求狀況的影響人們需求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也會影響自然壟斷的動態邊界。Viscusi,Vernon和Harrington認為,“如果市場需求曲線能夠向上移動到足夠的程度,可能會使自然壟斷產業不再具備自然壟斷的特徵,因為需求的大幅度增加會提高社會最優產量”(2000)。技術水平不變時,需求擴張能夠改變自然壟斷的自然性質與強弱特點。在同一價格水平下,當需求較小時,只有自然壟斷企業才具備可維持性,當市場需求擴張時,市場容量的擴大足以容納一家以上的企業共同生存和盈利。隨著市場需求水平的增加,自然壟斷的自然性質逐漸減弱,由強自然壟斷演變為弱自然壟斷,甚至不再是自然壟斷產業,這也是自然壟斷邊界相應變化的過程。
經濟水平的影響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關自然壟斷的界定也存在著較大差異。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由於特定範圍的市場容量有限,人們對相關產品的需求有限,某些產品在該特定區域內具有自然壟斷特徵。例如,電力、煤氣、自來水、鐵路運輸等產品具有明顯的區域性,沒有形成全國性的大市場,這些產品在較小的地區市場上受制於狹小的市場容量,具有自然壟斷的特徵。但是,經濟發展使得這些產品的市場範圍不斷擴大,當區域性市場成熟演變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時,這些產品的許多業務領域不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應該由多家企業競爭性經營。觀察和比較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同一產品(如電力、電信等)不同的市場結構,實際上就反映了兩類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們需求變化和相應市場容量的區別,同時揭示了自然壟斷產品經濟特徵的相對性和動態性。
定價原則
由於自然壟斷產品具有“自然壟斷”和“準公共品”兩大屬性,因此在供給上存在市場失靈現象,需要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其價格進行干預,這就是自然壟斷產品定價。
總結國際經驗,自然壟斷產品定價的形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政府或價格管理部門直接對產品進行定價;第二種是自然壟斷企業擁有部分定價權,在政府或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管下自主制定價格;第三種是政府和價格管理部門退出定價領域,轉而通過一種“模擬競爭”的方式迫使自然壟斷企業自覺進行市場定價。
根據定價形式和價格管理體制的不同,自然壟斷產品定價的主體可以是政府中某一部門的分支機構,可以是獨立的價格管理部門,也可以是自然壟斷企業本身。其中獨立的價格管理部門根據“獨立性”的不同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既獨立於政府又獨立於企業,具有準立法和準司法職能,典型的例子有美國的FCC、英國的OFTEL等電信管制機構;另一種只獨立於企業而不獨立於政府,這是目前的大多數。自然壟斷產品定價的客體是自然壟斷產品本身。在自然壟斷產品生產和傳輸過程中,並非所有的環節都具有自然壟斷性質,自然壟斷一般僅存在於其中僅有的一個或幾個環節中。自然壟斷理論的最新進展認為,自然壟斷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非自然壟斷環節可以同自然壟斷環節相剝離,實現市場競爭。
強自然壟斷產品定價與弱自然壟斷產品定價
自然壟斷產品根據自然壟斷性質的強弱,可以分為強自然壟斷產品和弱自然壟斷產品。強自然壟斷產品的邊際成本始終低於平均成本,弱自然壟斷產品的邊際成本並非持續低於平均成本,而是在達到一定生產規模後開始上升並超過平均成本。
對於弱自然壟斷產品,由於在一定產量水平後企業生產的平均成本將低於邊際成本,因此政府在定價規制上不存在福利與效率的兩難選擇,政府的主要規制措施是放鬆規制甚至是放棄規制,讓市場充分競爭,以競爭形成合理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