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髮放管理辦法(2002)

第十三條省級軍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和退役金款項進行審核確認,匯總後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軍轉部門提供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和退役金金額進行覆核,制定發放退役金匯總表送交代發銀行。 第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代發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領取退役金手續。

【頒布部門】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人事部 財政部
【頒布日期】2001。12。13
【實施日期】2002。01。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預算、撥款、支付的正常運行機制,確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按時、安全、足額發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
3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13個部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和國家財政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參照公務員統發工資辦法,由軍轉、財政部門委託國有商業銀行(即代發銀行)直接撥付到個人帳戶。退役金髮放實行"軍轉部門核准人數。核定標準、編制預算,財政部門撥付經費,銀行代發到人"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級軍轉、財政部門和代發銀行應密切協作,各負其責,切實做好退役金髮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管部門職責
第四條 退役金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編制預算、核撥經費、進行決算、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退役金的核定、預(決)算、申報、發放確認、停發審批和監督等。地(市)有關部門負責退役金的發放、統計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條 省級軍轉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核定、統計、預(決)算、申報、審核,建立人員和退役金資料庫,會同財政部門與代發銀行辦理退役金髮放事宜。向財政部門提供退役金髮放清單,向個人出具退役金明細單。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軍轉部門核准的應發退役金的人數和標準,負責退役金預算的審核和資金撥付,向銀行提供退役金髮放清單,建立退役金預算檔案。
第七條 代發銀行設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專戶,並按照代發契約逐月將退役金撥付到轉業幹部個人帳戶。
第三章 發放範圍及標準
第八條 發放退役金的人員範圍為:自主擇業並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增發退役金的條件和標準,按中發[2001]3號檔案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退役金數額={[職務工資十軍銜(級別)工資十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80% + 增發%)} + 基礎工資 + 軍齡工資
第十條 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一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含邊遠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
第十一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計發時間從退出現役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
第四章 發放程式
第十二條 年度的退役金經費,由財政部通過追加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方式劃撥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入代發銀行。
第十三條 省級軍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和退役金款項進行審核確認,匯總後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本級軍轉部門提供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和退役金金額進行覆核,制定發放退役金匯總表送交代發銀行。
第十五條 代發銀行收到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的退役金款項和退役金髮放清單後,將退役金分解劃撥到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戶口所在地代發銀行的個人退役金帳戶。同時為財政、軍轉部門分別出具退役金對帳表和退役金髮放明細單。
第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發生人數變化和退役金數額調整時,省級軍轉部門應在當月規定日期以前將審核後的變動情況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退役金的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
第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代發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領取退役金手續。
第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由地(市)軍轉部門報省級軍轉部門確認後,提供給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代發銀行按規定金額及時撥入轉業幹部個人帳戶,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在年度決算時予以核銷。其標準按中發[200]3 號和國轉聯[2001]8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決算與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省級軍轉部門對首次領取退役金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個人款項,依照標準逐一進行核定,並將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別存入個人檔案和軍轉部門,並發給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如本人對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結果有異議,應與部隊覆核後再予確認。
第二十一條 省級軍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本省上年度退役金髮放執行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決算,二月底前上報;對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預算,八月底前上報,分別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每年將軍隊和省級軍轉部門提供的退役金款項進行匯總,於九月底送財政部審核,列入中央財政支出。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和財政部每年對全國退役金髮放執行情況進行決算。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決算情況,在次年劃撥經費時對退役金的增加和減少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退役金的預算、決算,採用紙質和計算機軟碟方式同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 每季度終了,代發銀行、財政和軍轉部門將退役金髮放情況進行對帳,以確保退役金髮放準確無誤。
第二十六條 各級軍轉、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審核、年終決算、定期檢查和專項審計等措施,對退役金髮放管理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第二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按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8號檔案規定及時上報人數、標準、匯總金額以及因轉業幹部就業、死亡等發生的人員變動情況,如違反規定,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發銀行應按照契約規定完成其退役金代發業務。如違反契約規定,軍轉、財政部門可終止契約,另行委託其他代發銀行。
第六章 停發與調整
第二十九條 退役金的停發按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8號檔案規定執行,由地(市)軍轉部門上報省級軍轉部門審核批准,辦理停發手續。停發手續註明停發的原因和時間,記入本人檔案,並通過財政部門通知代發銀行,同時向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備案,年報時相應核減人數和退役金數額。
第三十條 退役金標準調整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會同人事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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