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臨縣中小企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扶持全縣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或參與起草有關中小企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研究擬定全縣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指導全縣農副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指導管理全縣中小企業發展園區建設。
(三)監測、分析、預測全縣中小企業運行態勢,編制並組織實施中小企業近期發展調控目標和措施,指導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全縣各類中小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中小企業融資上市工作;促進建立和發展中小企業產權及相關要素市場,指導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創業輔導體系,改善創業環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再就業工作。
(五)對全縣各種經濟成份的中小企業實行巨觀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規範企業行為;研究提出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指導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開發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信息化工作;指導、管理民營科技企業,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
(六)承擔對中小企業的產業指導,新辦企業的資格審查、審批,並對企業的分立、合併、遷移、停業、歇業、年檢和改變名稱、經營範圍進行核准;審定、申報企業參加合作或省市企業升級、新產品鑑定、產品評比,負責中小企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比,招投標等活動;負責對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管理站人員進行管理、教育、培訓、考評、工作調換等;加強國有中小企業負責人管理,並負責監督、培訓、考核,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使用;指導規範中小企業產權制度、管理制度改革。
(七)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府扶持中小企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建議,負責縣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縣級財政扶持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鄉鎮企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參與縣級基本建設資金、技改資金、能源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有關中小企業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並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相關資金項目。
(八)指導全縣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教育培訓及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全縣中小企業外事、外經、外貿工作;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外資引進、利用工作。
(九)指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創業輔導體系,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和擴大就業;指導、規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的工作,扶持各類公益性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協調落實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份額的有關工作。
(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環保節能、環境監測、安全生產、勞動用工、職業衛生、質量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
(十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中小企業黨建、工會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各類協會、學會和社團工作。
(十二)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發展規劃股
產業指導股
科技質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