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含義
臨時建築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比如: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菜農、果農搭建的臨時棚屋等,總之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臨時建築還應當有規定的使用期限,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一般規定臨時建(構)築物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構)築物的特徵是結構相對簡易、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超過兩層、材料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臨時建(構)築物不予確權發證。臨時建(構)築物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必須拆除。
對於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臨時建(構)築物,其有效期也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後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且延期申請只能一次。已超過兩年期限而未獲準延期,那么它在性質上屬於違法建築。
舉例說明
按照《城市規劃法》第33條規定,拆遷人對拆除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而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是合法建築,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築會給被拆遷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鑒於臨時建築的特點,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永久建築
永久性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範圍內的地面或地下,採用耐久性建築材料(如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材料)構築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種構造物或設施(不包括公路設施) 建設的永久性建築工程。永久性建築的特徵是使用期限長(最短都是在半年以上),是樓房的沒有層數要求,使用的材料是鋼、鋼筋混泥土、水泥、磚、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建築耐久年限分級
按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級建築的耐久年限主要是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和建築物的質量標準而定。 | ||
級別 | 使用建築物範圍 | 耐久年限(年) |
一 | 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 | >100 |
二 | 一般性建築 | 50-100 |
三 | 次要建築 | 25-50 |
四 | 臨時建築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