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

2.軍齡分。 3.學歷分。 3.合計總分。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9-8-24
實施日期:2009-8-2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臨安市人民政府
:杭府法備告[2009]34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臨政發〔2009〕9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9〕98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軍轉幹部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和省、杭州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把軍轉幹部安置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在指令性分配安置前提下,通過考試考核(以下簡稱“雙考”)辦法,最佳化人才配置,充分發揮軍轉幹部這一重要人才資源作用,為軍隊、國防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組織領導

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由市軍轉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軍轉辦”,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牽頭組織實施。“雙考”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錄取接收工作由市軍轉辦會同各安置接收單位共同進行。軍轉安置過程由市監察局派員進行監督,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安置條件

1.凡當年屬臨安市安置的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均應參加“雙考”。醫護類軍轉幹部,如自願進市衛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可免考,具體單位由市衛生局分配。榮立一等功以上獎勵的軍轉幹部可參加“雙考”,也可選擇免考,但必須服從組織分配,由市軍轉辦根據其專長條件、本人意願和實際工作需要,予以優先安置。
2.大專以下(不含大專)學歷者或近三年內因主觀原因受過黨紀軍紀處分人員,不能選擇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3.選擇公安系統,年齡須40周歲以下,身體狀況良好。
4.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按《浙江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管理實施辦法》(浙軍轉〔2002〕4號)檔案執行。

安置單位

具體接收安置單位由市軍轉辦根據當年的軍轉幹部安置任務和各單位的編制及近幾年軍轉幹部接收情況核定提出,報市政府審定後統一公布。

安置辦法

軍轉幹部統一參加“雙考”,根據“雙考”結果,按照總成績高分優先、按崗選人的原則,由軍轉幹部在公布的安置單位中進行自主選擇。
(一)考核。考核的內容主要根據軍轉幹部本人在部隊的職級、軍齡、學歷、獎勵、優待、傷殘和減分情況五個方面進行計分,最高分為40分(實際考核分超過40分的,按40分計分)。具體計分標準如下:
1.職級分。職級分以轉業時所任職級計算。正營職15分,副營職13.5分,正連職8.5分,副連7分,正排5.5分;技術7級18.5分,8級17分、9級15.5分、10級14分、11級12.5分、12級7.5分、13級6分、14級4.5分。擔任行政職務併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按就高原則計分。
2.軍齡分。軍齡分以部隊服役年限計算軍齡分,每服役1年計0.5分(以檔案記載的批准入伍和批准退役時間為準,服役滿半年以上的按1年計算,服役未滿半年不計分)。
3.學歷分。學歷分是指對在轉業當年7月31日前畢業並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轉業幹部給予加分。其中:中專(高中)0.5分,大學專科1分,大學本科1.5分,碩士研究生3分,對取得多種學歷的人員,按最高學歷計分。
4.獎勵分。在部隊榮立三等功每次加2分,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6分;榮立二等功每次加8分,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榮立一等功每次加15分;被大軍區(含公安部)、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分別每次加18分、20分,被大軍區(含公安部)授予榮譽稱號累計加分不超過23分,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累計加分不超過25分;因參戰受到以上獎勵的,按該項獎勵分值的2倍計算。其他各類獎勵,如嘉獎、優秀士兵、先進個人等不列入獎勵計分範圍。
5.優待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艱苦崗位工作滿10年以上加1.5分,滿15年以上加2分。邊遠艱苦地區指國辦發〔2001〕14號檔案和國發〔1989〕14號檔案規定的艱苦地區,艱苦諼恢柑刂阜尚小⒔⑼А⑶蓖Чぷ鰲<榪嗟厙?爰榪喔諼豢閃??撲恪<仁羌榪嗟厙?質羌榪喔諼壞牟恢馗醇撲恪?lt;BR> 6.傷殘分。5至6級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分別加6、5、1分;7級因戰、因公致殘分別加5、4分;8級因戰、因公致殘分別加4、3分;9至10級因戰、因公致殘分別加3、2分。
7.懲戒扣分。受行政或黨(團)警告處分者每一次減4分;受行政或黨(團)嚴重警告處分者每一次減6分;受行政記過或撤銷黨(團)內職務處分者每一次減8分;受行政記大過或留黨(團)察看處分者每一次減10分;受行政降職(銜)、撤職或開除黨(團)籍處分者每一次減12分。因同一問題同時受行政和黨(團)紀處分的按重一檔減分一次,累計扣分至考核分扣完為止。
上述計分辦法以軍轉幹部的檔案記載為準,加分項目如檔案里記載不全或沒有的,一律不予補缺。扣分項目若檔案無記載,本人不主動匯報,但被舉報並經核實的,加倍扣分。
(二)考試。考試主要考察軍轉幹部的綜合知識,以閉卷筆試的形式進行。

安置程式

1.公布單位。市軍轉辦按照安置軍轉幹部人數1∶1.2比例公布安置單位,並同時公布單位性質、崗位數和崗位要求。
2.考試考核。由市軍轉辦審查檔案,根據檔案記載情況量化每名軍轉幹部的考核分數,軍轉幹部如對自己的考核分有異議,可申請複查確認,考核分由軍轉幹部本人核對簽字後進行公示。市人事局統一組織軍轉幹部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合計總分。由市人事局將軍轉幹部考試成績按60%計分加上考核得分合計成總分。總分作為軍轉幹部選擇單位的依據。
4.公開擇崗。由市軍轉辦召開公開擇崗會議,按“雙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由軍轉幹部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等條件,在公布的安置接收單位中進行自主選擇。如遇總分相同,以考核分高者優先;考核分相同,以職級高者優先;職級相同,以軍齡長者優先。單位一經選定,不得更改。對未按時參加選擇或其他原因仍未落實單位的轉業幹部,由市軍轉辦綜合考慮其“雙考”總分、專業特長和工作需要進行指令性安置。
5.接收安置。軍轉幹部憑市人事局開具的安置介紹信按時到接收單位報到,各接收單位做好接收安置、崗位安排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對營職以下和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安置採取“雙考”辦法安置,是我市軍轉安置工作的一項改革,直接關係到各單位對軍轉人才的合理使用,直接關係到軍轉幹部的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切實維護指令性分配計畫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軍轉安置任務的圓滿完成。
2.各鄉(鎮)、街道、市級機關各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義務。各接收安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軍轉安置的有關規定,接收並安置好軍轉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軍轉幹部。
3.軍轉幹部應積極支持安置辦法的改革,自覺服從組織決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安置工作。無正當理由經教育拒不服從組織分配的,軍轉安置部門可將其檔案退還所在部隊。
八、本實施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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