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營養補充劑的定義
“膳食營養補充劑”是以維生素、礦物質及構效關係相對明確的提取物為主要原料,通過口服補充人體必需的營養素和生物活性物質,達到提高機體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風險的目的,一般以片劑或膠囊劑等濃縮形態存在。添加了營養素或生物活性物質的傳統形態的食品,如袋泡茶、軟飲料、酒、乳品等不以補充營養物質為主要目的,不屬於膳食營養補充劑。
特徵
理論基礎膳食營養補充劑是以現代營養學、預防醫學和循證醫學等為其理論基礎,通過調整人們飲食中各項營養元素或生物活性物質的攝入量發揮補充、調節作用,達到增強體質、改善機能、代謝平衡和降低疾病發生風險的目的。
健康聲稱普通食品身份的膳食營養補充劑可以遵循2008年衛生部頒行的《食品營養標籤管理規範》的要求,在產品標籤上標註營養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通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保健食品僅可以聲稱被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廣告發布則需要經過國家藥監局審批。而營養素補充劑只能聲稱補充(特指)營養素。
原料特徵膳食營養補充劑所用原料主要取自天然物種,也有通過化學或生物技術生產的安全可靠的物質,比如動植物提取物、維生素、礦物質、胺基酸等。一般來說其所含有的功能成分的理化性質比較穩定,化學結構比較明確,作用機理得到一定程度的科學論證,其安全性、功能性、質量可控性達到管理的標準。
形態特徵膳食營養補充劑主要以類似藥品的產品形態存在,使用的劑型主要包括:硬膠囊、軟膠囊、片劑、口服液、顆粒劑、粉劑等。包裝形態有瓶裝、桶(盒)裝、袋裝、鋁塑泡罩板狀等預包裝形式。
與膳食補充劑的差異
1、國度差異“膳食營養補充劑”是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經濟下發展而來的一個行業名詞;而“膳食補充劑”是美國資本主義經濟中的一個行業名詞。
2、法律差異“膳食營養補充劑”在我國尚未成為一個法律定義,而是針對我國營養補益產業的實際情況,由中國保健協會市場工作委員會委託「庶正康訊」行業研究機構經過長期的調研形成的一個業內概念,並快速得到各方的認可;而“膳食補充劑”是美國的法定概念,是在美國實際國情基礎上,在1994年10月總統柯林頓簽署《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DSHEA)》後,獲得的正式的法律定義。
3、內涵差異從概念本身來講,“膳食營養補充劑”在我國是一個橫跨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的產品集;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則是一類區別於普通食品和藥品的第三類產品。因此,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存在較大的差異,不能等同。
4、原料差異我國的“膳食營養補充劑”的原料必須是人體必需的營養素,或者構效關係相對明確的生物活性物質;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則沒有如此定義。
5、目的差異我國的“膳食營養補充劑”的目的是“提高機體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風險”,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的目的是“補充膳食成分”。
6、聲稱差異膳食營養補充劑”與“膳食補充劑”之間,在聲稱上存在著巨大差異,如我國具有保健食品身份的“膳食營養補充劑”根據規定可聲稱“輔助降血脂功能”、“祛黃褐斑功能”等,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則不能這樣聲稱。
我國的“膳食營養補充劑”與美國的“膳食補充劑”除以上差異外,還存在諸多的差異,如產品上市的規則差異、標籤使用的差異、消費習慣的差異等等,詳見“膳食營養補充劑行業研究報告”。
相關定義
營養與功能食品“營養與功能食品”是指:使用營養素、生物活性成分、益生菌或藥食同源物質生產的,或添加了上述物品的食用產品;以及改變了天然食品初始營養構成的食品;食用這類產品以獲得健康益處為必要目的,對特定的人群具有平衡營養攝取、調節機體功能的作用,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通常在產品標籤上標明營養或功能聲稱。其區別於其它類別食品的最根本的標誌是其獨特的食用價值,即:通過飲食干預的方式發揮維護和增進健康的作用。
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是美國的法律定義,1994年美國國會頒行了《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將“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定義為:“它是一種旨在補充膳食的產品(而非菸草),可能含有一種或多種如下膳食成分:維生素、礦物質、草本(草藥)或其他植物、胺基酸、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而補充的膳食成分,或是以上成分的濃縮品、代謝物、提取物或組合產品等”。在標籤上需要標註“Dietary Supplement”,可以丸劑、膠囊、片劑或液態等形態口服,但不能代替普通食物或作為膳食的替代品。
研究成果
《2009’膳食營養補充劑(非直銷領域)報告》 「庶正康訊」行業研究機構
《2011'膳食營養補充劑(非直銷)行業研究報告》 「庶正康訊」行業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