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脫硝電價試點範圍
自2013年1月1日起,將脫硝電價試點範圍由現行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燃煤發電機組,擴大為全國所有燃煤發電機組。燃煤發電機組安裝脫硝設施、具備線上監測功能且運行正常的,持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脫硝設施驗收合格檔案,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執行脫硝電價。脫硝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8厘錢。
脫硝電價資金暫由電網企業墊付
發電企業執行脫硝電價後,電網企業增加的購電資金暫由其墊付,今後擇機在銷售電價中予以解決。
加強對脫硝電價政策執行的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對已安裝脫硝設施的燃煤機組執行脫硝電價,調動發電企業脫硝積極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發電企業脫硝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管,督促發電企業提高脫硝效率。同時,要注意總結脫硝電價政策實施情況,妥善處理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向我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