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庫存量

(6)盤點中的帳外產品。 (1)未驗收入庫的產品; (4)盤虧的產品。

能源庫存量是指企業能源庫存量,它是企業在報告期的某時間點所擁有的各種能源數量。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性質,企業庫存量分為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於經行銷售的庫存、使用企業用於消費的庫存。
1.庫存量的核算原則:
(1)時點性原則。庫存量是指企業在報告期的某時間點所擁有的各種能源數量,所以必須按照制度所規定的時間點盤點庫存,不得提前或推後。
(2)實際數量原則。企業在庫存檔點後,可能出現帳面數字與實際庫存數量不一致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盤點數量為準來調整帳面數字,差額作盤盈或盤虧處理。
(3)庫存量的核算,以驗收合格、辦理完入庫手續為準,未經驗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計入庫存。
(4)能源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和能源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於經行銷售的庫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權原則統計,能源使用企業用於消費的庫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權原則統計;(建築業庫存按照“誰管理、誰統計”的原則統計)。
2.能源生產企業產成品庫存:指煤礦、油田、洗煤廠、煉油廠、煉焦廠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產企業,在報告期某一時點產成品倉庫(或儲存場地)中尚未銷售的能源產品數量。按照產成品庫存的“所有權”核算原則,凡是企業有權銷售的產品,不論存放在什麼地方,均應統計。主要包括:
(1)本企業生產的,報告期內經檢驗合格入庫的產品;
(2)庫存產品雖有銷售對象,但尚未發貨的;
(3)已銷售,但按提貨制要求還沒有辦理完貨款結算手續,按送貨制要求還沒有辦理完承運手續的產品;
(4)尚未撥出的帶料加工產品;
(5)產品入庫後發現有質量問題,但未辦理退庫手續的產品;
(6)盤點中的帳外產品。
產成品庫存不包括:
(1)未驗收入庫的產品;
(2)已銷售並按規定辦理完各種手續,但尚未提貨、發貨的產品;
(3)代外單位保管的產品;
(4)盤虧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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