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燕來

胡燕來

胡燕來,中共黨員,上海律協勞動法研究會委員,曾榮獲勞動爭議代理最佳獎,現任職於“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

基本信息

基本情況

胡燕來律師照片 胡燕來律師照片

胡律師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評為上海市盧灣區優秀律師,還多次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辦案標兵,曾被人民政府榮記個人三等功兩次。其多次接受環球時報、上海電視台、新聞晨報、東方早報、上海法制報等媒體專訪,並多次應邀擔任《東方大律師》節目現場嘉賓,曾多次應邀出席全國性的法律類學術論壇。

《胡律師網》及其“勞動法論壇”是其個人主頁,專門研究勞動法,通過該網站可以及時關注行業新聞、討論熱點話題、了解勞動法律政策的立法新動向、報導勞動仲裁訴訟新案例和探討新的實務操作口徑等。同時,其新浪微博@胡燕來在業內影響較大,特別是《諮詢實錄》2000問系列風格獨特、精煉實用,對HR的實務操作幫助很大。

擅長領域

1、規章制度設計,勞動仲裁訴訟,裁員安置和工資集體協商。

2、獨家研發法律產品:《動態股權激勵實施方案》(含配套使用的動態股權激勵計算器)

主要科研項目

1、人力成本最佳化與規章制度設計

2、企業用工管理系統建設與風險防範

主要論文

1、《HR實務操作必備手冊》(始發表於2008年9月,現已14次修訂)

2、《勞動法治化背景下船公司用人風險與對策》(發表於2010年《上海律師》雜誌)

3、《立遺囑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發表於2010年《上海律師》雜誌第2期)

4、《“人肉搜尋”之法律思考》(發表於2008年9月《上海律師》雜誌)

5、《完善法制破解信息網路傳播權難題》(發表於2008年7月25日《中國智慧財產權報》整版專題刊登)

6、《刑事辦案實用手冊》(發表於2009年6月《天胡網》)

7、《淺析貪污罪的數額認定問題》(發表於2009年10月核心期刊《消費導報》雜誌)

8、《貪污罪犯罪主體問題研究》(發表於2009年10月核心期刊《社科縱橫》雜誌)

主要客戶

1、金楓灑業(上市公司)

2、益民股份(上市公司)

3、聯創世紀教育訓練集團

4、恩威集團

5、石庫門(中國馳名商標)

6、天極集團(中國IT最大的數字傳媒集團)

7、長虹集團

8、和灑(中國名牌)

9、影響力集團(中國企業教育培訓第一品牌)

10、東江集團

11、天誠線纜集團

12、上海園林

其他作品

《勞務派遣向誰主張雙倍工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雙倍工資的性質?》《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如何確定?》《沒簽契約不付雙倍工資的情形?》《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期滿未續訂要付雙倍工資嗎?》《經濟補償分段計算及相關依據?》《付了經濟補償還支付雙倍工資嗎?》《事業單位有經濟補償規定嗎?》《雙倍工資要不要三倍封頂?》《員工解除是否要付經濟補償?》《雙倍工資最多可要求多少個月?》《特殊勞動關係要支付經濟補償?》《船員勞動糾紛可要雙倍工資嗎?》《協商解除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契約無效要不要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的類型?》《雙倍工資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應當何時支付?》《雙倍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經濟補償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什麼是雙倍工資?》《違法解除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的時效?》《契約無效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雙倍工資從何時起計算?》《企業改制經濟補償年限計算?》

《上海市經濟補償分段計算及相關法律依據》《如何把握“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胡某能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競業限制約定效力的判斷》《契約期限變更應當協商一致》《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勞動契約的期限問題》《停薪留職約定的效力》《非全日制用工計酬標準有限制》《派遣員工可選擇參加或組織工會》《獎金可以視作預發的工資嗎?》《世界勞動法發展概況》《如何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強迫用工》《特殊待遇不能成為約定違約金理由》《集體協商的代表如何產生》《沒有約定試用期如何處理》《我國勞動關係將日趨多樣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契約終止要付經濟補償?》《疑難案件研究:如何認定契約是否期滿》

《解除醫療期滿員工要注意的問題》《協商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注意的問題》《勞動教養、被處拘留是否可以解除契約》《如何判斷解除勞動契約協定的效力》《勞動契約不能僅約定試用期》《不得以員工在試用期為由不交社保金》《訂立集體契約的流程》《新型勞動關係逐步確立的幾個表現》《裝修隊員的工傷該由誰賠付?》《契約履行地變更是否屬於情勢變更》《能與被判緩刑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嗎》《有關加班工資問題嚴重失職行為的認定問題》《不要在“探親假”上誤導老百姓勞動契約不因單位改制而終止》《操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條款常見錯誤》《可以追回職工的工資作為處罰嗎》《什麼是勞動法勞動契約試用期的履行》《什麼是集體勞動契約》《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立法面臨的問題》《勞動爭議處理需要哪些實體法律依據》《承攬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勞動防護用品買賣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派遣單位不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企業可以長期使用非全日制工人》《非全日制用工工資在財務上的處理》《不能將未解除勞動關係員工派遣外企工作》《派遣企業關停並轉時派遣人員的問題》《試用期在勞務派遣中的運用》《如何理解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對員工提前三十天解除通告的理解與執行》《訂立無固定期限契約不是鐵飯碗》《保全公司派員服務可選擇的經營模式》

《勞務派遣與勞務承包的區別》《約定用代通金代替提前30天通知是否合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契約條件或標準》《員工不提前通知離職要支付違約金嗎?》《農民工工作時間計算問題》《老員工主動辭職以獲取補償金是否合法?》《契約期內提出辭職是否屬於違約?》《派遣單位逃逸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未到期解除契約企業要支付違約金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解除嗎?》《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是否有必要》《契約期滿勞動者不同意終止的處理怎么辦》《2009年度勞動法新規定匯總回顧文章》《15年工齡且離退休不足5年員工辭職》《企業可以禁止員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勞動契約法》生效後補辦內退手續合法》《非全日制轉全日制用工工齡是否連續計算》《解除勞動契約補償金相關規定匯總》《解除勞動契約賠償法律規定匯總》《最低工資的含義》

《返聘人員違紀是否按在崗員工對待》《雙重勞動關係法律問題》《內退職工增加工資要求能否得到保護》《支付賠償金後是否還要支付經濟補償》《民事訴訟當事人如何申請再審》《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中申請再審、執行條款》《《勞動契約法》生效前經濟補償如何給付》《法院民事(勞動糾紛)案件立案受理流程》《企業改名後勞動契約是否要重簽》《內退人員內退期間的福利待遇》《企業更名後原制度效力與變更程式》《人事代理制是否屬於三種用工形式》《內退員工期滿後可以不簽勞動契約》《人事改革與經濟性裁員的關係》《員工離職但檔案未轉企業如何處理》《內退是否剝奪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項目承攬單位採取勞動派遣較好》《試用期內是否要為其辦理社保》《相隔多長視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契約》《勞動者與企業約定不繳社保違法》《臨時性用工也應當及時繳納社會保險》

《談談勞動爭議案件中的時效問題》《子公司員工勞動契約由母公司代簽的效力》《法定代表人委託分支機構負責人代簽契約的效力?》《與醫療期相關的法律問題匯總》《員工故意隱瞞先天性疾病的處置》《對高管易崗易薪是否需要契約特別約定?》《有關病假工資相關法律問題匯總》《有關節假日及加班費法律問題匯總》《女員工保護法律問題匯總》《職業病相關法律問題匯總》《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法律問題匯總》《與特種作業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匯總》《分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的效力》《老闆跑了怎么辦?》《沒有工會規章制度民主程式如何進行?》《工時制度與加班中的幾個問題》《行銷人員工作地點的變動問題》《無固定期限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處理》《關聯企業間借調中涉及的問題》《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訂三方協定不是勞動契約》《事實勞動關係補簽契約期限是從何時簽訂》《職工代表意見與企業利益不一致的應對》《企業主要人力資源成本開支項目匯總》《企業員工入職法律風險與防範技巧》《勞動契約中如何約定違約金》《殘疾人就業與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員工罷工是否合法》《員工離職類別與基本要求》《試用期管理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HR為什麼要謹慎使用“offer letter”?》《如果理解勞動仲裁程式中止》《HR巧用優惠政策節約用工成本簡明問答》《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標準》《哪些情形可以視為是勞動契約書面變更》《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合法權益》《上海假期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途徑》《累計病休和連續病休醫療期的計算問題》《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匯總》《緊急情形下勞動仲爭議案件的處理》《船員勞動關係同樣適用<勞動契約法>》《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契約中的運用》《上海假期工資計算標準》《未簽訂書面契約無須支付雙倍工資的認定》《什麼是流質禁止和流押禁止?》《因病或非因工作負傷長期不能工作企業應對辦法》《商業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的認定》

《勞動爭議中賠償金支付應當分段計算》《勞動仲裁訴訟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風險提示》《勞動仲裁中有關舉證責任的特殊規定》《總經理CEO聘用或解除契約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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