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惠民[安徽省宿州市計畫委員會原副主任]

一些隱藏很深的腐敗分子把順利退休喻為“安全著陸”,他們以此作為自己官場生涯最後的“追求”,胡惠民就是這樣一個貪官。這個安徽省原宿州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在退休8年之後,因被其他貪官舉報,落入法網。

退休八年後被揪出的貪官

2011年12月28日,被關押在宿州市看守所的胡惠民接到了終審裁定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他貪污490餘萬元,挪用公款20萬元,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已經70歲的胡惠民本該頤享天年,卻要在獄中度過餘生。

看守所寄出舉報信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綠化委員會副主任李某因受賄13萬元、非法私藏子彈138發,受到查處。為戴罪立功,爭取寬大處理,2009年12月下旬,被關押在泗縣看守所的李某給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寫舉報信,揭發胡惠民在擔任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主任期間,煞費心機地將騎路孫煤礦探礦權轉賣給淮北一家礦業公司,侵吞了巨額轉讓款。

這封舉報信立刻引起了宿州市檢察院的高度重視,馬上安排反貪局對胡惠民進行調查。

反貪人員了解到,胡惠民早在2002年11月就已經退休,他所在的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除了掛著個牌子,已經是人去樓空,他的鄰居也說很久沒有見到過胡惠民了。反貪人員決計從調查胡惠民的財產入手,到公安部門調取胡惠民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口身份信息,到房產部門調取胡惠民登記的房產信息,到檔案部門調取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的相關資料,並在宿州市各金融機構展開地毯式排查。果然,他們發現了胡惠民在工商銀行一營業點購買國債79.4萬元,在兩家銀行存有定期存款119萬元。一個靠領取工資度日的退休幹部有這么多財產,李某舉報他貪污公款看來不會是空穴來風。

反貪人員開始對他進行跟蹤,2010年8月20日,胡惠民已經回到宿州,當天下午3點多,在一小區內,偵查人員一舉將從北京回來辦理轉款手續的胡惠民堵在家裡,抓獲歸案。

2010年9月1日,胡惠民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宿州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失去監管的煤礦籌建處

出生於1941年的胡惠民,大學畢業後被分配在原宿縣酒廠工作,苦幹了10年,調任原宿縣經委,1986年9月升任原宿縣計委副主任,1992年原宿縣改為縣級市,他繼任原宿州市計委副主任。

1993年6月,原縣級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騎路孫煤礦籌建領導小組,胡惠民被任命為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996年3月,原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胡惠民被任命為籌建處主任,負責具體工作。籌建處在原宿州市工商局進行了註冊登記,組建單位是原宿州市計委,任命胡惠民為法定代表人。在原宿州市政府有關領導的協調下,籌建處從宿州市北楊寨鄉政府、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安徽省計委等單位籌藉資金300餘萬元,並委託安徽省煤田地質局第三勘探隊對該煤礦進行先期勘探。

胡惠民在1998年不再擔任原宿州市計畫委副主任。在退居二線後,胡惠民被原宿縣行署計畫委重點項目辦聘用,一邊從事招商引資工作,一邊照舊擔任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主任。那時,原宿州市計委已換了兩次主任,胡惠民從沒向主任匯報過煤礦籌建處的工作,甚至沒說過煤礦籌建處的組建單位是市計委。

1999年初,國務院批准撤銷宿縣地區,設立省轄宿州市,合併後的縣級宿州市更名為宿州市埇橋區。

由於資金缺乏,1999年1月和3月,原宿州市人民政府和宿縣行署煤炭工業局先後批覆同意籌建處引資開發騎路孫煤炭資源。但當時大家都忙於撤地區建大市、撤小市建區這些行政機構變更工作,胡惠民負責的煤礦籌建處幾乎被主管部門遺忘了,但他自己卻一刻也沒停止招商引資開發騎路孫煤礦的工作。

2001年至2002年間,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安徽省計委(發改委)多次書面催促籌建處歸還省地質勘察資金。為歸還省級地質勘察資金和其他借款,籌建處向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提交申請報告,要求轉讓宿州市騎路孫煤礦詳查探礦權。胡惠民開始到處尋找下家,欲把騎路孫煤礦轉讓出去。

其實,胡惠民應該在2001年11月份就退休,當時埇橋區委組織部下了檔案,胡和其他15人一道退休。然而,2002年,區計委又通知他填表參加2002年的公務員考評。當年11月,埇橋區委組織部再次下文,通知他退休。他才於當年底辦理了相關的退休手續。胡惠民未向組織、政府部門匯報他經手的煤礦籌建處工作,“我當時認為沒有問題需要組織解決,煤礦的勘查和區計委沒有關係。”胡惠民說。

2002年10月,經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籌建處將騎路孫煤礦詳查探礦權轉讓給淮北聖火礦業公司,轉讓價1565.14萬元。因為籌建處的工作人員中,只有胡惠民是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都是他招聘進來,所以轉讓事宜全是他獨自和對方洽談。轉讓成功後,胡惠民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未將騎路孫煤礦轉讓情況向相關單位匯報,在歸還前期工作有關費用及借款後,有一大筆巨款仍存在籌建處的賬戶上。

對人對己“慷慨大方”

胡惠民退休之後,仍然擔任著騎路孫煤礦籌建處主任之職,沒單位免他職,也沒人過問他,完全脫離了監管。隨著時間的流逝,胡惠民開始盤算如何將籌建處賬號上的巨款挪為己用。他先把籌建處里的老員工全都辭掉,換了新會計,繳清稅款後註銷了稅務登記。

“探礦權轉讓是我操作成功的,我既然是籌建處的法人代表,那么這個企業就是我的了。”胡惠民說,“當時我感覺到籌建處這個單位早已被主管部門放棄了,沒人監管,也沒有一個領導來過問籌建處的事,對於籌建處資金情況也不清楚,我認為這些錢都屬於企業,而這企業是我個人的,這些錢也應屬於我管理、支配。”

胡惠民有個兒子在廣州打工,居無定所,老伴心疼兒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想買下來給兒子住。胡惠民想到了籌建處賬上的那筆巨款。他以個人開辦的宿州市工程諮詢研究所的名義打借條從籌建處首先“借走”150萬元,2006年1月至2月,胡惠民分三次匯60萬元到其妻在廣州開設的賬戶,用於在廣州購房。同年6月,老伴突然病故,胡惠民就把老伴買的房子過戶給了兒子。老伴生前在安徽省蕪湖市有個股票賬戶,由女兒代炒股票。老伴過世後,他心裡惦記女兒,就給股票賬戶匯去15萬元。胡惠民自己購買了79.4萬元國債;在銀行存入定期存款共129萬餘元;2007年底,胡惠民又花了33萬餘元購買宿州市西昌南路現代嘉苑一套住房。

老伴去世後,寂寞難耐的胡惠民開始廣交女友。“老伴突然去世,我感到萬念俱灰,我想儘快作死我自己。”胡惠民說。

他先給女友年某25萬元用於房屋的裝潢,送年某13萬元用於生活開支及買保險。

這讓年某很感動,鐵下心要和胡惠民結婚。就在兩人準備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時,年某發現胡惠民外面還有不少女人,就果斷地和他分了手,38萬元自然成了她的精神損失補償費。

對其他女友,胡惠民沒有像對待年某這么慷慨。大家一起吃喝玩樂可以,但想要錢的話,不管多少,都得給胡惠民打借條。但還不還、什麼時候還,胡惠民根本不問。他先後借款給沈某、張某、許某等人合計105.6萬元。

胡惠民還揮霍30萬元四處遊山玩水,遍嘗山珍海味。“我的身體狀況根本不適合去西藏玩,但我冒著寧願一死也要去的決心跑到西藏玩了一圈。”他說,“反正金錢生不帶來死不帶去,我得想盡辦法儘快花掉。我從不喝酒,但每到一處都要買一瓶當地出產的白酒嘗一嘗。進廟燒香,我都是整百整百地往功德箱塞錢。”

胡惠民一共取出公款490餘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籌建處賬戶上有巨額公款的事情,除了胡惠民以外,還有會計陳某知道。2006年底,當會計陳某被解聘時,她向胡惠民提出自己準備開家窯廠,要借款20萬元。2006年12月14日,胡惠民拿出了4張限額為5萬元的現金支票,自己填寫了1張,其餘3張空白支票交給陳某自行填寫,陳某出具了“借籌建處20萬元”的借據,這20萬元就此落進了陳某腰包。

案發後,檢察機關共追回人民幣292萬餘元,扣押胡惠民位於宿州市西昌南路現代嘉苑住房一套及地下室。

退休貪官自稱無罪

2011年7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胡惠民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合併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同時追繳胡惠民違法所得4905941.66元,上繳國庫。

胡惠民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辯稱他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原是他自辦的非法人企業,並於1990年取得“騎路孫區域”探礦權。1996年他申請將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掛靠原宿州市政府,1997年向籌建處投資8.5萬元,而原宿州市政府、計委未對籌建處進行過投資。1997年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停辦並被吊銷營業執照,1999年宿州市政府以宿政秘[1999]12號檔案與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脫鉤。2000年,他又重新申請註冊成立了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屬其自辦企業。因此,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轉讓探礦權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公共財產,他有權處分。

胡惠民說:“我2001年已退休,不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原判將我在退休後的行為‘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並認定為貪污、挪用公款行為,屬適用法律不正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是原宿州市政府為開發騎路孫煤礦而批准成立的,於1996年辦理工商登記,屬原宿州市計畫委員會組建的企業法人,並非胡惠民自辦、掛靠到原宿州市政府的企業。有一系列書證證實,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成立過程清楚、企業性質明確,相關情況亦能得到時任原宿州市市長、原宿州市計畫委員會主任等證人、證言的印證。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自1996年成立後一直延續至案發,沒有停辦,也沒與政府脫鉤。胡惠民及其辯護人關於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是其私人企業,其有權處分籌建處財產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另外,對於胡惠民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判對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並認定其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屬適用法律錯誤。安徽高院查實: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是經原宿州市政府批准、由原宿州市計委組建的企業。胡惠民於1996年由原宿州市政府任命為籌建處主任,負責籌建處的全部工作,屬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胡惠民從宿州市埇橋區計委退休後,未被免去籌建處主任的職務,繼續履行監督、管理籌建處公共財產的職責,仍屬從事公務的人員,原判對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並無不當。

安徽高院認為,胡惠民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管理公共財物等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490萬餘元,挪用公款20萬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應予兩罪並罰,故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後餘思

預防隱性腐敗 加強離任審計

2012年元旦之後,胡惠民佝僂著腰開始在監獄服刑。無期徒刑,對一個70歲的老人來說,意味著這輩子也許就要在高牆內度過。

貪腐官員“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式的“隱性腐敗”與日俱增,由於貪得無厭,“安全著陸”多年之後身陷囹圄的貪官越來越多:安徽省財政廳原廳長匡炳文就是在69歲那年因受賄罪被判刑十五年;江蘇電大處級幹部王世明退休8年後因受賄罪被判刑十一年;廣東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原副主任、副廳級女幹部覃賽先,在退休近10年後,被檢察機關指控受賄169萬元。受審時,覃賽先當庭下跪求法官允許她邊住院邊受審。

和很多低頭認罪的貪官不同,胡惠民在法院一、二審期間,始終堅稱自己無罪,所列舉的理由也振振有詞:因為煤礦籌建處一直以來都是他自己獨當一面,為煤礦招商引資,轉讓詳查探礦權談判,全是他一個人在張羅。他才會認為宿州市地方煤礦籌建處就是他的私人企業,自己有權使用籌建處的財產。事實上,胡惠民的貪腐是藉機於行政機構變革的監管疏漏。因撤地建市、撤市設區,致使新舊交替時公款監管脫節,管理混亂,連胡惠民的退休都下了兩次檔案,實在滑稽。將煤礦轉讓、結清借款之後,胡惠民等待了4年之久,暗中觀察相關部門反應,確定萬無一失後,才下手“借走”公款,挪為家用。胡惠民一直認為自己是煤礦籌建處的功臣,煤礦轉讓款結餘下來,應歸自己所有,加上早已退休,挪用公款不算貪污。

胡惠民名為退休,實際卻控制著政府部門,這種“退而不休”式的現象,折射出相關機構的管理漏洞。“從胡惠民貪污案中可以看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離任審計的必要性。”辦理此案的法官說。

胡惠民的案件提示我們,嚴格的離任審計有利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離任審計能查明個人經濟責任,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於揭露和懲治腐敗分子。立足於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離任審計,一方面能夠摸清家底,有利於繼任者了解接任單位的真實情況,明確工作思路,縮短適應期,儘快進入角色;另一方面由於明確了離任者的經濟責任,事實上也就劃清了前後任的責任,改變了“新官不理舊賬,舊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狀況,有利於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尤其一個地區進行行政機構大調整時,更要嚴密部署,加強對國家幹部和國有資產的監管,通過嚴格的審計,有效防止有人趁機渾水摸魚,大肆侵吞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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