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胎頭吸引器的構造
胎頭吸引器由吸頭器、橡皮導管及抽氣裝置三部分組成。
1.吸頭器有金屬型和矽膠型。金屬型吸頭器為錐形金屬空筒和金屬扁圓形。錐形金屬空筒
又分為直形和牛角型。錐形吸頭器一端大,一端小,大端為胎頭端,直徑5.0cm、5.5cm、6.0cm,連線埠包有橡皮圈以減少對胎頭的損傷。小端稱牽引端,頂部有一金屬圈,為用力的拉手,兩側有對應的短柄,其中有一側為空心管,與吸頭主體內腔相通,稱牽引柄氣管,以備抽氣形成負壓時用。金屬扁圓形(圖3)似一金屬罩,胎頭端直徑6cm,罩內有一金屬薄片活瓣,用以保護胎頭,以較少損傷,其內有空心管,可套上膠皮管與抽氣裝置連線。亦有在其兩旁的罩上另裝一抽氣管。牽引端呈管狀,頂端裝有一柄作拉手。國外也有用矽膠型吸頭器代替金屬型。
2.橡皮導管用於連線吸頭器與抽氣裝置。
3.抽氣裝置為50ml空針或電動負壓吸引機。
[適應證]
1.第二產程延長初產婦宮口開全已達2小時,經產婦胎頭露於陰道口達1小時而未能娩出者。
2.縮短第二產程產婦全身情況不宜於娩出時摒氣用力者,如產婦合併心臟病、妊娠高血壓綜合徵、肺結核、嚴重貧血或哮喘等併發症。
3.子宮瘢痕剖宮產史或子宮手術史,在第二產程子宮收縮力增強,易引起瘢痕撕裂者。
4.持續性枕後位、持續性枕橫位胎頭內鏇轉受阻,徒手鏇轉不成功,需要鏇轉牽出胎頭者。
5.胎兒有宮內窘迫可能者。
[禁忌證]
1.骨盆狹窄或頭盆不稱。
2.顏面位、額位、高直位或其他異常胎位。
3.嚴重胎兒窘迫。
必備條件]
1.胎兒存活。
2.無明顯頭盆不稱,胎頭已入盆。
3.宮口已開全。
4.胎頭雙頂徑已達坐骨棘平面,先露骨質部已達坐骨棘下3cm或以下。
5.胎膜已破,胎膜未破應先行人工破膜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