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縣直機關事務工作的具體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二)依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縣直各部門機關後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調控,統一制度和標準,規範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科學化水平。
(三)組織實施縣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對全縣機關後勤體制改革進行指導,推動全縣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四)負責縣直機關房地產管理,制定房地產管理制度;負責縣直機關土地的規劃、管理和使用;負責縣直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縣直機關辦公用房、直管房、統建住房的統一調整和分配;負責縣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資金的使用和分配、審批維修項目;調處縣直機關房地產糾紛。
(五)負責縣直機關的住宅及其配套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建設;負責實施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縣直機關單位集資建房、開發建設經濟房和商品房。
(六)負責來我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待服務;負責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協、省市紀委派出的檢查、調查、視察團(組)的接待;負責來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的縣處級和軍隊團職以上幹部的接待;負責承辦縣內重大活動和縣委、縣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縣領導交辦的其它接待任務。
(七)負責縣直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管理縣幾大班子和縣直各部門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按規定上繳的禮品。
(八)負責財政撥款的縣直各單位辦公用小汽車的配備工作;負責機關衛生、綠化、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機關戶籍管理工作;對機關食堂、招待所、幼稚園、車隊(班)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指導。
(九)負責縣直機關後勤幹部及全縣接待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協同縣有關部門做好縣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後勤人員技術等級培訓工作;負責對全縣各賓館、飯店、招待所的廚師、服務員技術等級培訓工作,並對全縣賓館、飯店、招待所的接待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負責縣直機關辦公區和生活區的日常治安保衛工作,督促機關各單位加強對現金、票證、文物、重要物資、機密文電、公章、檔案、車輛和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管理;負責落實值班、巡邏、門衛、消防等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加強治安保衛工作的宣傳,逐步完善治安保衛防範措施;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對機關發生的案件進行偵破,依靠民眾做好防特、防盜、防火和防爆等項工作,並參與有關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關係;負責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文電處理、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管理縣幾個班子和縣直有關部門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按規定上繳的禮品;承辦縣領導機關直接召開的重要會議的安排和服務工作。(二)接待科。研究擬定接待管理辦法,負責來我縣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待服務;負責來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的縣處級和軍隊團職以上幹部的接待;負責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協、省市政協、省市紀委派出的檢查、調查、視察團組的接待;負責縣幾個班子和部分機關單位召開的會議的安排和會議的結算工作。
(三)房地產管理科。負責縣直機關房地產管理,制訂房地產管理制度;負責縣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管理縣直機關行政用房產權;調處縣直機關房地產糾紛;根據縣政府授權、負責縣直機關土地資源的統籌規劃和管理使用;負責縣直機關行政辦公用房、直管房、統建住房的統一調整和分配,申請和分配公房維修資金,審批維修項目;負責縣直機關部分職工住房解困工作。
(四)綜合管理科。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縣直機關後勤體制的政策和辦法,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推動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研究規範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統一制度和標準;負責縣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用小汽車的編制、配備、更新、報廢工作;指導和協調縣直機關衛生、綠化和文明創建工作。
(五)保衛科。負責縣直機關辦公區和生活區的日常治安保衛工作,督促機關各單位加強對現金、票證、文物、重要物資、機密文電、公章、檔案、車輛和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管理;負責落實值班、巡邏、門衛、消防等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加強治安保衛工作的宣傳、逐步完善治安保衛防範措施;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對機關發生的案件進行偵破,依靠民眾做好防特、防盜、防火和防爆等項工作,並參與有關案件的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