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它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相配交易。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而另一方賣出同種同量的股票.以拾高或壓低該股票的正常市階。
(2)虛拋交易。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股票拋出,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由賣者承擔。
(3)搭夥交易。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結夥以操縱價格。這種搭夥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按文字契約建立關係.其組織形式沒有固定模式。通常.參加搭夥的成員中,有的提供資本,有的提供內幕訊息,有的則管理搭夥者的資金。搭夥交易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交易搭夥,搭夥者在公開市場上悄悄地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股票以避免該證券價格的拾高。另一種形式是“選擇搭夥”,即投資者可按有利價格購買股票。
(4)對銷。指兩個以上的公司相互勾結。同時買進或賣出對方的股票以人為地製造股票行市,然後同時拋出以牟暴利。交易者非法交易為各國證券法規所禁止。
法律後果
根據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國證券管理部門對股票交易
做出了以下規定:
(1)股票上市必須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炒買炒賣未經批准的股票屬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的非法行為,必須堅決取締。
(2)證券商必須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並憑發給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後,方準經營證券業務。違者按無證經營論處。
(3)凡是證券買賣、登記過戶必須在合法的證券交易機構掛牌交易。
(4)所有證券交易機構必須嚴格依法運作。對證券管理和從業人員辦理非法過戶、非法買賣證券的行為,一經查實,沒收全部非法所得,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對證券交易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營私舞弊,為非法過戶者提供方便的,一經查實,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者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5)堅決取締證券場外非法交易,對場外非法交易者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有價證券。
各國措施
各國證券管理機構所採取的主要措越有:
(1)禁止“內幕人士交易”,制定禁止虛假信息披露、禁止股票翻手等法律。
(2)關閉欺詐性的交易所。
(3)在稅收上,將資本利得的持有期間從3個月增加到1年。
(4)增加經紀佣金,使當日交易的成本增大,從而使當Et交易對許多投機者來說已失去吸引力。
(5)放慢一些交易方式的發展速度。
(6)禁止自營商在交易大廳內活動。
參考文獻
1 王益 白欽先主編.當代金融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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