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股票指數期權是在股票指數期貨契約的基礎上產生的。期權購買者付給期權的出售方一筆期權費,以取得在未來某個時間或該時間之前,以某種價格水平,即股指水平買進或賣出某種股票指數契約的選擇權。第一份普通股指期權契約於1983年3月在芝加哥期權交易所出現。該期權的標的物是標準普爾100種股票指數。隨後,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迅速引進了指數期權交易。
股票指數期權賦予持有人在特定日(歐式)或在特定日或之前(美式),以指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股票指數的權利,但這並非一項責任。股票指數期權買家需為此項權利繳付期權金,股票指數期權賣家則可收取期權金,但有責任在期權買家行使權利時,履行買入或者賣出特定股票指數的義務。
分類
股票期權分為兩種: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1、認購期權是以指定價格在特定日或在特定日之前買入特定股票指數的權利。認沽期權是以指定價格在特定日或之前賣出特定股票指數的權利。
2、認沽期權的情況與認購期權類似,認購期權賦予持有人權利以行使價買入指數,而認沽期權則賦予持有人權利以行使價賣出指數。

價格指數
股票指數期權交易的股票價格指數可以劃分為廣範圍指數和窄範圍指數。
廣範圍指數(BroadbasedIndex)是指包括多種股票的股價指數,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綜合指數包括1500多種股票。
窄範圍指數(Narrow-basedIndex)是指包括較少種股票的股價指數,如紐約證券交易所電話指數只包括8種股票。
在股票指數期權交易中,協定價格的股價指數最小變動單位是5點。股票指數期權的期權費以$1/16為單位來表示。
交易的區別
股市相關的衍生品除了有股票期權和股指期貨之外,還包括股指期權。
最早的股指期權交易是1983年3月11日由CBOE推出的,那就是S&P100指數期權交易,緊接著美洲股票交易所(AMEX)也推出了主要市場指數(MMI)期權。儘管股指期權交易是在股指期貨交易之後產生的,但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世界上股指期權的交易量已超過了股指期貨的交易量,成為股市衍生產品市場中的又一顆明星。
股指期貨與股指期權交易相比,區別在於:
(1)權利義務不同
股指期貨賦予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契約到期時,持有人必須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指數;而股指期權則不同,股指期權的多頭只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股指期權的空頭只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槓桿效應不同
股指期貨的槓桿效應主要體現為,利用較低保證金交易較大數額的契約;而期權的槓桿效應則體現期權本身定價所具有的槓桿性。
結算方式
股票指數期權交易與股票期權交易相似,主要區別是保證金的計算方法和最終結算方式不同。在美國股票指數期權買方需支付的期權費金額等於$100與期權費標價的乘積。
期權賣方需要支付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
①對於廣範圍股票指數期權的保證金=期權市場價格×15%+期權費-沽虧數量。
②對於窄範圍股票指數期權的保證金=期權市場價格×20%+期權費-沽虧數量。為防止沽虧數量過大而造成保證金數額過小,還規定了最低限度保證金=期權市場價格×10%+期權費。
如:期權賣方賣出1份6月到期協定價格為355的斯坦德.普爾指數的買權,期權費是6.25,市場上斯坦德.普爾指數是350。這樣,該期權的市場價格是$35500=355×100,沽虧數量是$500=(355-350)×100,期權費是$625=6.25×100,所需要支付的保證金是$5450=35500×15%+625-500。
股票指數期權在實施時,買賣雙方均不可能按股票指數所包含的股票比例提供相應的股票,所以實施期權不是交割股票,而是現金結算。股票指數期權買方要求實施期權時,賣方應支付的現金為市場上股價指數與期權議定的股價指數之差額的1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