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過戶

股權過戶

股權過戶是指股權在投資者之間轉移,從而引起的股權的登記變更。 其一,現代證券交易的對象大多是記名式證券,由於沒有實物載體,股東對相應證券的所有權無法憑藉實物券來體現,而是在股東名冊上對股東的姓名等資料進行登錄從而確認其股東身份,並明確相應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 其二,在證券交易中,股東的身份會不斷發生改變,權利義務不斷在交易者之間轉移,從而要求能夠對已有的股權登記進行修改。

種類

(1)交易過戶。

交易性變更又稱交易過戶,是指由於記名證券的交易便股權從出讓人轉移到受讓人從而完成股權過戶。

記名證券申報時,申報人必須輸入股東編號,電腦主機先校驗股東編號是否正確,若賣出還須在股東資料庫確認是否有足夠的證券。根據成交記錄,由電腦主機自動辦理過戶手續,即在買方的賬戶上增加相應證券,在賣方的賬戶上減少相應證券,從而完成股權過戶手續。

(2)非交易過戶。

股權非交易過戶是指符合法體規定和程式的因繼承、贈與、財產分割或法院判決等原因而發生的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的股權變更,受讓人需憑法院、公證處等機關出具的文書到登記結算機構或其代理機構申辦非交易過戶,並根據受讓總數按當天收盤價繳納規定標準的印花稅。

(3)賬戶掛失轉戶。

由於實行無紙化流通,證券賬戶一旦遺失,即可按規定扣理掛失手續。在約定的轉戶日,登記結算機構主動辦理轉戶手續。

流程

股權過戶流程:

過戶雙方到股權託管機構填寫股權過戶申請表

交驗過戶雙方有效身份證明、產權證等相關材料(未開託管賬戶的先開戶)

列印過戶憑單

過戶雙方確認簽字(蓋章)

股權託管機構辦理登記過戶

注意的問題

第一,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把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契約的成立或生效條件。可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不是我國《契約法》第44條第2款所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契約生效應當辦理的登記手續,而應當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所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情形。依據該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契約的效力,只是契約標的物所有權其他物權沒有轉移。

第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實質上這是一種股權過戶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公司易於確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受讓人必須根據與轉讓人的股權轉讓契約接受公司股權的讓渡,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才最終取得股權,才能對公司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義務,才能對抗第三人,但這對股權轉讓契約本身的效力不應有任何影響。

第三,至於工商變更登記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要經過公司變更登記,就已經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受讓方就依法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承繼轉讓方原來在該公司的股東權益,而工商變更登記,主要是公司的責任。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契約的法律效力,也不影響受讓人對股權的取得。

第四,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協定和修改企業原契約、章程協定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定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契約、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的股權轉讓契約生效後,公司應當辦理有關股東登記手續,包括更改股東名冊內容、簽發股東出資證明、申請股東的工商變更手續。登記後受讓人得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

公司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受讓人應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股權的訴訟,但不得以公司不變更股東登記為由,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契約。

股權轉讓契約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契約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契約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契約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問題,從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時起生效。股權轉讓契約生效後,還要契約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契約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股權轉讓契約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契約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契約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契約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契約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契約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髮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證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

支付轉讓款。

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

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子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33條和第140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契約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交付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東權屬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契約生效並得到履行的一個記載。權能的移轉是指股東對參與公司管理的共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各種權利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的價值在於法律對股權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能移轉的價值則在於股東投資的財產利益和其他權益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比權能移轉更重要,因為權能的行使若無權屬的支持,則沒有正當性。實踐中,權屬變更而未移轉權能或移轉了權能而未辦理權屬變更的情況常常發生,這就給股權轉讓糾紛的產生埋下了禍種。因此,股權轉讓契約應對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做出明確約定。

受讓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範受讓方不履行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的風險,股權轉讓契約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範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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