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基礎
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
現行立法
我國《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夫妻財產分割
股東因離婚需要與配偶分割所持股權或將所持股權贈與子女等近親屬,這種基於特定身份關係發生的股權轉讓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基於特定身份關係發生的股權轉讓一般要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適用,除非公司章程對此有特別規定。
對此,我國《公司法》沒有專條規定。但《公司法》對與其具有完全相同法理基礎的股權繼承給與了專條規定。《公司法》第76條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資格可以繼承”。夫妻財產涉及股權分割時可以類推適用股權繼承原理。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並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親屬之間自由轉讓。但是,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只有在按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認可後,才可成為股東。公司章程對此規定的條件,不得高於向公司外第三人轉讓股份的條件,否則,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