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回購的概述
股本回購是指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公司那裡將其持有的本企業股份贖買回來。股本回購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三條【禁止收購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上市公司實施股本回購的原因
上市公司實施股本回購主要基於以下原因:(1)作為國有股減持的一種方式,落實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國有經濟布局和國有企業戰略性結構調整目標。
(2)規範公司股本結構,使之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第152條要求,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達公司股份總數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應達15%以上。少數不符合少數要求的公司擬藉助股本回購滿足上述要求。
(3)最佳化公司資本結構,提升盈利能力。對於某些現金流量較為充足、資產負債率較低的企業,通過回購可以增加公司的每股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