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29日,審計署、國家體改委
為促進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健康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
殖,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據《審計條例》和《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的要求,現對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審計監督,作出如下規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改組為內部職工持股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審計機關仍按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審計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二、股份制試點企業,凡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對投資股份比例最大的單位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國有資產占參股地位的,根據需要或審計機關的要求,由該企業董事會委託經國家批准、確認的社會審計組織對該股份制試點企業進行審計查證,審計機關必要時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審計監督。
三、社會審計組織經委託對有國有資產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審計查證後,應將該企業的審計報告、驗資證明抄送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和驗資證明如有不真實、不合法等情況的,審計機關可以進行核查和處理。
四、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有權代表國家向股份制試點企業投資的部門或機構的審計監督,以確定國有資產股份的投資收入及其運用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
五、本暫行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六、本暫行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