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市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制定環境保護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縣區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指標,負責全市重點污染源排污總量核定;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承擔環境保護投資審查。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措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提出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初選名單和管理科技成果初步名單上報省環保廳。
(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全市生態建設日常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協助省環境保護廳對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與實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環境教育計畫的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指導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工作。
(十二)承辦全市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提出對外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負責起草綜合性會議檔案和綜合性材料;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
(二) 規劃財務科
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三) 法宣股
負責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實施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和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審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負責協調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建議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市環保局新聞發布會;負責全市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
(四)環境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家及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規、規章;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開展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負責組織市級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自然生態保護股
負責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地方標準、技術規範;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示範和新型環境問題風險評估;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引進和推廣。負責組織、綜合、協調生態市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制定生態市建設的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目標;對生態縣(市)建設及市直有關部門生態市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生態市建設的相關經濟、技術政策;開展生態市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