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我市去槓桿工作,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槓桿行動計畫(2016—2018)》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省關於去槓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部署,堅持去金融槓桿與降融資成本並舉,防金融風險與促改革創新兩手抓,按照“去槓桿、防風險、保穩定、促發展”的總體思路,著力推動金融去槓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平穩健康發展,有效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新驅動發展的質量和效率,支持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1.確保金融機構槓桿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加強對金融機構槓桿率及管理現狀的監督檢查,持續監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風險監管等指標,推進落實金融機構去槓桿,督促金融機構槓桿率達標。到2016年底,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槓桿率達到銀監會規定的4%的監管最低要求;證券、期貨、保險公司槓桿率基本達標。到2018年底,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槓桿率保持達標;證券、期貨機構槓桿率符合相關監管指標體系要求;保險公司槓桿率全面達標;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槓桿率達到監管要求。
2.確保金融業務主要風險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強化金融業務風險防控,推進金融產品去槓桿,合理控制銀行融資項目、證券投資業務和保險資金投資業務槓桿水平,加強期限配比管理,確保金融業務主要風險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到2018年底,全市銀行機構不良貸款占比低於全省平均水平,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得到有效防控。
3.確保金融行業保持安全平穩運行。完善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與中直駐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協商機制,尤其加強與尚未在我市設立派出機構的證監、保監部門的溝通,認真落實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責任,加強全方位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切實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4.確保金融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新驅動發展。按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新驅動發展的總體要求,有效改善各類金融服務,金融、科技、產業融合發展取得新突破,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最佳化信貸投向,著力降低融資成本,有效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到2018年底,全市金融業增加值達到70億元 ,占全市GDP3%以上,力爭全市上市企業10家,新三板掛牌企業25家,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80家。
二、重點任務與政策措施
(一)全面排查金融槓桿,加快推進去槓桿工作。
1.落實國家、省去槓桿工作部署。加強與國家駐粵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銜接,結合自身實際工作職責,及時落實或配合落實國家、省去槓桿的要求和部署,明確我市去槓桿的重點領域,積極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健康運行。(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金融局、市商務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2.開展去槓桿風險排查。組織各金融機構開展去槓桿風險排查,全面摸清我市金融槓桿的情況,分析研判去槓桿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影響,確定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風險點”,研究應對措施,制定防範化解風險的預案。〔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金融局、市商務局、省農信聯社肇慶辦事處,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3.推動金融機構自身去槓桿。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資本補充力度,通過增加自有資本降低槓桿倍數,尤其是對資本充足率不達標的農合機構,要積極通過增資擴股、降低風險資產等方式提高資本充足率。對槓桿偏高的金融機構,通過減少風險資產、控制新增投放及控制表外業務過度擴張等措施,避免資金空轉,降低資產規模,並通過降低資產業務的風險級別,把高風險業務調整為低風險業務等辦法,進一步降低槓桿。(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金融局、省農信聯社肇慶辦事處)
4.促進金融產品去槓桿。高度關注並控制金融服務對象的槓桿水平,提高融資項目的自有資金或保證金比率,嚴控高槓桿、高風險融資項目,不斷提高防範風險能力。配合省證監部門督促證券、期貨機構落實監管要求,加強融資融券、資產管理等業務風險控制,壓降證券投資業務槓桿水平。(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金融局)
(二)密切關注去槓桿動態,及時做好預警處置。
1.加強監測預警。建立去槓桿風險監測和信息通報機制,加強市金融局與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繼續落實市金融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簽訂的《金融穩定合作備忘錄》的相關內容,落實金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報送制度,完善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及預警。〔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2.落實部門工作職責。政府金融工作部門、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切實履行一線把關的職責,加強監測監控,強化日常監管,通過監督檢查、風險排查、投訴舉報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防範與化解。〔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金融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3.及時應急處置。研究制定金融詐欺、非法集資等金融風險重點問題監測預警制度,完善金融行業應急預案,明確監測、預警、報告、處置流程,對金融風險及時發現,及時預警,及時處置。〔市金融局、市公安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三)切實加強監管,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1.強化銀行機構風險管理。督促銀行機構真實反映、妥善處置不良貸款;盯防大客戶、多頭授信和關聯授信風險;加強對信貸客戶資金使用的監控,防止抽逃、挪用貸款資金搞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等情況;監測房地產行業風險,加強房地產信貸壓力測試,穩妥應對房企信貸風險事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補充資本,防範化解單體機構風險。採取有效規範銀行機構運用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或通過非銀行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確保銀行機構按照審慎管理要求計提各項撥備,實事求是做好加權風險計量,在源頭上防止過度授信。〔肇慶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2.防範地方政府債務及企業、公司債風險。積極爭取地方債券分配額度,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逐步完善借、用、還機制。做好存量債務置換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向市場化轉型。進一步完善全口徑政府債務管理,逐步消化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加強或有債務監控,有效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爭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及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加大融資力度,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建立企業債券定期稽查制度,重點查處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重大資產重組未及時披露等違規行為。加強對企業債券兌付情況進行跟蹤,提前告知、確保按期支付;對個別企業兌付風險第一時間協調企業所在地政府介入處理。〔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國資委、市經濟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3.加強各類交易場所及相關機構監管。加強對產權交易中心等交易場所日常監管,提高風險防控水平。重點查處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違規開展金融業務,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加強交易場所業務創新指導,強化產品風險提示,做好投資者教育及保護工作。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規範其資金管理,嚴控槓桿率過度增長,切實防範風險。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信息報送,推行分類監管評級,強化非現場監管,不斷提升營運水平和風控能力。〔市金融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四)加快處置不良貸款,提高金融資產質量。
1.有序打破剛性兌付預期。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一項目一對策”和市場化處置原則,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等出現的兌付問題,提高公眾風險意識,緩解剛性兌付壓力。(肇慶銀監分局)
2.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開展貸款質量真實性核查,引導銀行業加快不良貸款核銷和處置進度。充分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市場處置主體作用,通過盤活重整、壞賬核銷、不良資產證券化、打包轉讓等多種方式,積極推動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加大對失信行為和逃廢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有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企業實際控制人依法採取懲戒措施。提高金融案件訴訟、審查辦理及處置執行效率,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進程。〔肇慶銀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中級法院,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3.盤活“殭屍企業”金融資產。簡化“殭屍企業”產權、股權交易評估、轉讓、登記等程式,建立“殭屍企業”產權、股權交易信息發布平台,加強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及各類資產交易或管理公司的平台作用,對“殭屍企業”有價資產進行重新整合,利用資本市場等途徑盤活企業資產。穩妥有效推動“殭屍企業”重組整合或退出市場,支持金融機構盤活沉澱在“殭屍企業”的金融資產。〔市經濟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國資委、肇慶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4.建立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合作,穩步擴大“政銀保”等試點範圍,進一步完善和推廣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工作,鼓勵和引導各縣級政府相應成立此類基金,並加快推動與有關金融機構合作,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市經濟信息化局、市金融局、肇慶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5.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金融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逐步擴大信用信息的採集範圍,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擴大信用信息的使用範圍。加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設,探索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標準體系。支持發展信用評級機構、徵信公司等,提升信用信息和徵信結果套用水平。〔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五)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切實維護金融秩序。
1.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各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職責分工,最佳化工作程式,強化制度約束,提升工作質效。落實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加快建立處非監測預警、舉報獎勵、責任追究,逐步建立“正面清單”等制度,形成處非工作合力。〔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2.加大打擊和善後處置力度。堅持主動治理、打擊和處置相結合,壓增量,減存量,從重從快主動打擊各類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積極穩妥處置已發案件,確保總體風險不斷減少。對網際網路金融、民間借貸、私募股權基金等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領域開展專項清查整治行動,著力查處一批大案要案,保持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依法妥善做好重大案件的善後處置工作,落實維穩屬地責任,通過設立投訴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民眾訴求反映渠道,及時回應民眾訴求,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3.做好教育防範工作。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提高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實現宣傳教育廣覆蓋,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件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引導廣大民眾能識別、不參與、敢揭發非法集資活動。指導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和金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分支機構和員工不參與非法集資。發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社會組織職能作用。加強廣告監測和檢查,強化媒體自律責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資的資訊信息。〔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六)推動直接融資發展,服務實體經濟。
1.支持企業改制上市和註冊掛牌。鼓勵優質中小企業、科技企業等改制上市、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註冊掛牌,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通過西江日報、市廣播電視台、微信、分層次召開推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資本市場有關政策業務進行宣傳,邀請有關專家到企業上門服務,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提高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的積極性和決心。推動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高新技術企業到創業板上市。支持各類種子基金、天使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加快發展,鼓勵股權投資基金加大對有意改制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加快企業股份制改制步伐。〔市上市辦,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2.拓寬企業債務融資渠道。支持運作規範、償債有保障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信用債調整債務結構。推動市內企業、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資產支持票據、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組織引導具備高成長性的科技中小微企業以“區域集優”模式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3.積極引入險資。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探索建立引導基金與保險資金合作,吸引保險等資金擴大對肇慶的項目投資,引導保險資金以債權、股權、基金、PPP等投資模式、支持產業園區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4.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培育發展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保險等網際網路金融新業態,鼓勵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規範發展,提高融資效率,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落實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職責,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推動網際網路金融自律組織建設,在行業準入、教育培訓、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強自律管理,做好網際網路金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訓教育,促進規範經營。〔市金融局、市工商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市經濟信息化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七)著力最佳化信貸結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最佳化信貸投向。落實國家巨觀審慎管理要求,保持貨幣信貸平穩增長。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積極爭取上級支小、支農再貸款,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強授信機制、業務流程、產品開發等領域的創新,積極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發展綠色信貸,創新綠色信貸服務,加大對綠色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持。支持工業企業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新增產能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給予授信;對長期虧損、失去清償能力或環保、安全生產不達標且整改無望的企業及落後產能,堅決壓縮退出相關貸款。(肇慶銀監分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
2.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認真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改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的各項政策措施,支持銀行機構設立小微企業專營機構,最佳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在落實現有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政策基礎上,支持銀行機構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各地經濟金融環境、對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設定差異化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目標。(肇慶銀監分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
3.努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鼓勵銀行機構完善內部配套制度,就合理設定貸款期限、創新還款方式、開展自主續貸等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多種方式減輕小微企業還款壓力,降低其資金周轉成本。科學運用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等便利借款人的業務品種,合理採取分期償還貸款本金等更為靈活的還款方式、減輕小微企業還款壓力。縮短企業融資鏈條,加強對金融機構違規收費的檢查,清理整頓金融服務亂收費。進一步發揮“中小微企業轉貸專項資金”及“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的作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債務負擔。(肇慶銀監分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信息化局、市金融局)
4.深入推動金融科技產業融合發展。將金融科技產業融合推廣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轉移園、專業鎮等,發揮現有科技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打造科技金融“一站式”服務平台。對列入高新技術的科技企業,鼓勵銀行機構統一開展授信合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放信用貸款。鼓勵銀行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貿易融資和存貨、清單、應收賬款等抵質押款業務,滿足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需求。〔市金融局、市科技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5.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試點。由銀行機構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篩選科技創新企業,開展“股權+銀行貸款”和“銀行貸款+認股權證”等融資創新。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支持條件成熟的銀行機構探索開展投貸聯動,通過設立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等形式,向園區內科技企業開展直投業務,參與企業每年的盈利分紅。〔市金融局、肇慶銀監分局,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
三、組織保障與督查考核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金融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局、市商務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等有關單位建立去槓桿工作機制,落實專門人員,加強對去槓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各縣級政府及管委會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制度,充實機構人員,統籌推進和組織實施去槓桿防風險的具體工作,切實加強屬地監管和風險處置。
(二)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市金融局與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和有關部門的定期會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密切關注金融風險重點領域,監控去槓桿對企業等多方資金鍊的影響,加強去槓桿風險監測和信息通報。建立完善去槓桿監測和金融風險預警機制,落實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和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職責。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大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加強對投資者金融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繼續開展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行為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四)加強跟蹤督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去槓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計畫,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和進度安排,分階段設立考核指標,抓緊推進落實去槓桿工作。市金融局牽頭制定督查方案,進一步細化各項工作任務的責任單位、工作目標及完成時限,對各地、各責任單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各地、各責任單位要於每季度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推進落實去槓桿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金融局匯總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視情況採取下達督查通知書、組織實地督查、提請市政府領導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推動工作落實。對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不力、出現金融風險的地方政府(管委會),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