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

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

肇慶市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主要職責

(一)在肇慶市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主持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縣(市)區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召集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根據肇慶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肇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肇慶市人民政府、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肇慶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撤銷肇慶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行使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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