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在肇慶市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主持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縣(市)區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召集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根據肇慶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肇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五)監督肇慶市人民政府、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肇慶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撤銷肇慶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行使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