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根據《中共張掖市委、張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肅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發〔2010〕14號)和《中共肅南縣委、肅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肅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縣委發〔2010〕36號)精神,設立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加強社會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主要職責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主要職責:(一)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四)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配套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困難民眾採暖費補助發放等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五)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六)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依法做好革命烈士和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評定的初審上報工作,做好烈士陵園管理工作。
(七)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八)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指導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二)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十三)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設三個內設機構:(一)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辦公室。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宣傳、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法制建設;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職業技能鑑定審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內、外事接待與協調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
負責局機關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及省、市下達的各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財務統計;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雙擁優撫股。組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有關人員傷殘評定和烈士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各項優待撫恤政策的落實;負責優待撫恤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承辦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宮、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安置、軍休、軍供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股
1、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2、負責社會事務規範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兒童收養登記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工作。
3、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牽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4、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依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纂和審定工作;負責地名資料庫的建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