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斤肉餡、5塊蛋糕、幾聽啤酒、1斤蔬菜……這些超市中最常見的食品,成了一些人向商家要求賠償、並以此獲利的目標。這樣的人被稱為“職業購買人”。
“職業購買人”幾乎人手一本食品安全法規,整天泡在超市里,查找超市中可能涉及違法違規的“硬傷”,一旦發現食品存在過期、標籤不規範等問題,他們便立刻衝上去把“獵物”買下來。
“職業購買人”絲毫不怕經營者認出來,相反還希望商家熟悉他們,了解他們的辦事方式。因為只有這樣,下次發現問題時,他們就不用再投訴或舉報,很快就能和商家達成協定,拿到現金“賠償”。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業購買人”不僅普及了法律法規,也促進了商家規範和守法經營。
區別
他們與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目標不同,卻有著殊途同歸的獲利路徑。區別在於:王海們的目標為假貨,對準的往往是重視聲譽的品牌廠商,獲得索賠經常是通過法院訴訟完成。
而“職業購買人”專門買存在問題的食品,不希望通過耗時費力的法院訴訟求得賠償,他們的目的簡單明確:“超市經營者,你攤上事兒了!”
案例
北京市通州工商分局梨園工商所接到轄區數個超市連續發生這類投訴和舉報。一位東北口音的30多歲男子孫某,他從某大超市購買了幾聽國外品牌的啤酒,到工商所來投訴商家。原因是啤酒的中文標籤上沒有標明“貯存條件”。
北京市通州區工商分局消保科負責人表示,僅2012年一年,就接到了來自“職業購買人”的40多起消費申訴和30多起舉報。其中,一上來就亮明“職業購買人”身份的有近20人。而在房山工商分局:“有些人平均一兩個月就見幾次面。”
一般商家和消費者都知道,進口商品須有中文標籤,可是中文標籤上應該有哪些內容,卻不是十分清楚。而孫某掏出一厚本淺黃色的法律法規讀本,書上已被各種彩色筆標註得花花綠綠。孫某翻到《食品安全法》一章,指著上面的條款說,第42條明確了預包裝食品上的標籤應當標明9類事項,其中第6項就是“貯存條件”。因此,超市銷售的進口啤酒中文標籤上沒有標明“貯存條件”,違反了中國《食品安全法》。
孫某是典型的“職業購買人”,一本書、一杯水、一個錄音筆,他就能在工商所“反客為主”,對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讓常年辦案的工商人員都為之驚嘆。
根據孫某的投訴,工商局按照程式專程到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去進行調查取證,最終的結論是進口食品也須符合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孫某確實抓到了商家的“毛病”。最終,商家因違規被處罰5萬元,而孫某也獲得了2倍的賠償。
有一位“職業購買人”從超市購買了幾斤肉餡,以有異味、顏色不正為由索賠,最終獲得300元“賠償”;還有一位買了1斤蔬菜,因上面標籤上“保質期”過期,當場吵鬧,向超市索取500元賠償。
超市
一家超市負責人:動不動就提出10倍的賠償金,或者非說食物有異味,變質了……時常會遭遇過度求償的情況。
“職業購買人”中很多都是超市原來的促銷導購人員,對超市情況非常了解。而最讓超市等經營者叫苦的是,一些職業購買人經常提出過度求償的要求,涉嫌干擾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型超市負責人說:“超市經營品種成千上萬,生鮮食品更是每天都要上櫃、撤櫃,難免有疏漏。如果超市在經營中被發現問題,我們可以接受消費者索賠,不論這些人算不算真正的‘消費者’。但是,有些人利用商家擔心處罰、害怕被媒體曝光等心理,進行惡意或過度索賠,這種事也屢見不鮮。”
律師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目前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約定的情況下,“職業購買人”是不是因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實際上無法證明,而法律也並不禁止這樣的行為。因此,工商部門“不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的做法是合適的,對淨化市場有好處。而如果商家認為“職業購買人”的行為存在過度求償或者擾亂經營秩序的情況,同樣可以採取法律措施應對。
法規
有商家曾提出,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的才是消費者。這些“職業購買人”購買商品不是用於消費,而是以索賠為目標,不應該算“消費者”,不受法律保護。
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以往也曾因為同樣的問題在法律界引起紛爭。而時至今日,國內各地的法院對“職業打假人”算不算消費者仍然意見不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結論也不盡相同。
房山工商分局消保科相關負責人認為,不應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區分惡意還是善意消費,是不是知假買假,很難有證據認定,也不能靠主觀判斷,還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過錯或者故意欺詐行為。”經營者銷售問題商品給消費者,是一種違約。只有對消費者予以賠償,才能對商家起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
一方面,這些“職業購買人”會以錄音等方式記錄工商查案過程,必要時他們還將祭出“行政不作為”的大旗。另一方面,由於“職業購買人”購買的大多為食品,就很難區分是否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如果投訴人手中證據確鑿,經營者存在過錯,對合理的申訴請求工商人員將給予支持。
簡評
食品產業鏈條長、環節多,監管部門眾多,涉及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標準等更是數量眾多。對此,一般消費者難以了解清楚,很多執法人員也只是對本部門法規熟悉知曉,對其他部門分管的部分不盡了解。因此,在中國《食品安全法》頒布前後,現實土壤就給了“職業購買人”以存在的空間。
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消費者如果偶爾買到了不合格食品,多數人的做法不會是一追到底,堅決索賠。而“職業購買人”無論從舉證能力、訴訟經驗都高於一般消費者,他們的存在,確實讓現行法規“落到實處”,更有利於淨化消費市場。
相關主管部門應儘早對“職業購買人”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明確和規範,以免出現同樣的問題各地法院或行政部門處理結果卻迥然不同。這樣,才能讓熟悉法律條文的購買人對淨化市場真正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