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2月5日聯合制定並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信息

簡介

2018年2月5日,教育部等六部門發布了《關於印發的通知》(教職成[2018]1號),辦法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規範、保障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發揮企業在實施職業教育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形成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機制,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根據《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服務平台和保障機制。

第四條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致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堅持依法實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協定,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自願,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共同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關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統籌、指導和推動本行業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

第六條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第七條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

(一)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定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四)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合作創建並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鑑定等機構;

(五)合作研發崗位規範、質量標準等;

(六)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第八條職業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質量評價制度,為合作企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和技術升級提供支持與服務;增強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技術和產品研發的能力。

第九條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合作,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定。合作協定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並根據合作的內容,合理確定協定履行期限,其中企業接收實習生的,合作期限應當不低於3年。

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設定學生實習、學徒培養、教師實踐崗位;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在職業學校設定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機構。企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與職業學校教育實現互認和銜接。

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十一條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以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係。

職業教育集團應當以章程或者多方協定等方式,約定集團成員之間合作的方式、內容以及權利義務關係等事項。

第十二條職業學校和企業應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合作成效進行總結,共同解決合作中的問題,不斷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領域。

第三章促進措施

第十三條鼓勵東部地區的職業學校、企業與中西部地區的職業學校、企業開展跨區校企合作,帶動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激勵政策、脫貧攻堅規劃時,應當將促進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作為重要內容,加強指導、支持和服務。

第十五條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教融合信息服務平台,指導、協助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建立合作關係。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充分發揮作用,根據行業特點和發展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規劃,參與校企合作績效評價,並提供相應支持和服務,推進校企合作。

鼓勵有關部門、行業、企業共同建設互聯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平台發展、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校企合作作為衡量職業學校辦學水平的基本指標,在院校設定、專業審批、招生計畫、教學評價、教師配備、項目支持、學校評價、人員考核等方面提出相應要求;對校企合作設定的適應就業市場需求的新專業,應當予以支持;應當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設專業,制定專業標準、培養方案等。

第十七條職業學校應當吸納合作關係緊密、穩定的企業代表加入理事會(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審議。

職業學校設定專業,制定培養方案、課程標準等,應當充分聽取合作企業的意見。

第十八條鼓勵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學徒制培養。開展學徒制培養的學校,在招生專業、名額等方面應當聽取企業意見。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和需求的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合作設立學徒崗位,聯合招收學員,共同確定培養方案,以工學結合方式進行培養。

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招生計畫安排、學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傾斜和支持。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鼓勵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對深度參與校企合作,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相應政策支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應當把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情況,作為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及其他有關示範企業評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鼓勵各地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勵各地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建設或者支持企業、學校建設公共性實習實訓、創新創業基地、研發實踐課程、教學資源等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落實財稅用地等政策,積極支持職業教育發展和企業參與辦學。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依規審慎授信管理,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校企合作成效顯著的企業,可以按規定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應當鼓勵職業學校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型實訓基地,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人才的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職業學校可在教職工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過流動崗位等形式,用於面向社會和企業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等擔任兼職教師。

第二十四條開展校企合作企業中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具備職業學校相應崗位任職條件,經過職業學校認定和聘任,可擔任專兼職教師,並享受相關待遇。上述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視同相應的技術或科研成果,按規定予以獎勵。

職業學校應當將參與校企合作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內容,具有相關企業或生產經營管理一線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晉升職務(職稱)、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

第二十五條經所在學校或企業同意,職業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根據合作協定,分別到企業、職業學校兼職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確定薪酬。

職業學校及教師、學生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職業學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專利及產品,根據雙方協定,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第二十六條職業學校與企業就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和學徒培養達成合作協定的,應當簽訂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協定,並明確學校與企業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

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保障頂崗實習學生或者學徒的基本勞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

第二十七條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職業學校、企業應當在協定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的義務與責任,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學校、政府落實校企合作職責的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定期發布督導報告。

第二十九條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校企合作情況作為職業學校辦學業績和水平評價、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行業組織,加強對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監督、指導,推廣效益明顯的模式和做法,推進企業誠信體[2]系建設,做好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職業學校、企業在合作過程中不得損害學生、教師、企業員工等的合法權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職業學校、企業騙取和套取政府資金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還,並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學校,是指依法設立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指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第三十三條其他層次類型的高等學校開展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開展合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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