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二章 組織設定
第四條 黨支部設定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定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 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