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號決議,譴責利比亞當局未遵守第1970(2011)號決議,
嚴重關切局勢惡化、暴力升級和平民傷亡嚴重,
重申利比亞當局有責任保護利比亞民眾,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平民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
譴責嚴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包括任意拘留、強迫失蹤、酷刑和即決處決,
還譴責利比亞當局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施加暴力和進行恫嚇,敦促利比亞當局遵守第1738(2006)號決議所述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認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發生的針對平民人口的大規模、有系統的攻擊可構成危害人類罪,
回顧安理會在第1970(2011)號決議第26段中表示願意考慮視需要另外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和支持人道主義機構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有關援助,
表示決心保護平民和平民居住區,確保人道主義援助迅速和無阻礙地通過,並確保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
回顧阿拉伯國家聯盟、非洲聯盟、伊斯蘭會議組織秘書長譴責已經和正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注意到伊斯蘭會議組織2011年3月8日的最後公報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1年3月10日關於設立一個利比亞問題高級別特設委員會的公報,
又注意到阿拉伯國家聯盟理事會2011年3月12日決定要求設立利比亞軍用飛機禁飛區,並在遭受炮擊的地方建立安全區作為防範措施,以便保護利比亞人民和居住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外國人,
還注意到秘書長2011年3月16日呼籲立即停火,
回顧其把2011年2月15日以來的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局勢問題移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決定,並強調必須追究那些應對襲擊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襲擊事件負責者或合謀參與者的責任,
重申關切那些被迫逃離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暴力行為的難民和外國工人的困境,歡迎鄰國,特別是突尼西亞和埃及為解決這些難民和外國工人的需要做出的反應,並呼籲國際社會支持這些努力,
譴責利比亞當局繼續使用僱傭軍,
認為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領空禁止一切飛行是保護平民以及保障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促進在利比亞境內停止敵對行動的一個果斷步驟,
還表示關切外國國民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安全和他們的權利,
歡迎秘書長任命阿卜杜勒·伊拉·穆罕默德·哈提卜先生擔任其利比亞特使,支持他努力尋找一個持久和平解決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危機的辦法,
重申對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認定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要求立即實行停火,全面停止暴力和對平民的所有襲擊和虐待;2. 強調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尋找滿足利比亞人民合理要求的解決危機辦法,並注意到秘書長決定派其特使前往利比亞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派其高級別特設委員會前往利比亞,以便協助開展對話,促成必要的政治改革,從而尋找一個和平持久的解決辦法;
3. 要求利比亞當局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為其規定的義務,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平民,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並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快速、無阻礙地通行;
保護平民
4. 授權已通知秘書長的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和與秘書長合作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儘管有第1970(2011)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以便保護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可能遭受襲擊的平民和平民居住區,包括班加西,同時不在利比亞領土的任何地方派駐任何形式的外國占領軍,請有關會員國立即通知秘書長它們根據本段的授權採取的措施,並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這些措施;5. 確認阿拉伯國家聯盟在事關維護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務中發揮重要作用,並在銘記《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的同時,請阿拉伯國家聯盟成員國與其他會員國合作執行第4段;
禁飛區
6. 決定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領空禁止一切飛行,以幫助保護平民;7. 還決定第6段規定的禁令不適用於完全屬於人道主義目的的飛行,例如交付或協助交付援助,包括醫療用品、糧食、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有關援助,或從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疏散外國國民,也不適用於下文第4或8段授權進行的飛行,或根據第8段的授權採取行動的國家認為對利比亞人民有益的其他必要飛行,且這些飛行應與第8段設立的機制進行協調;
8. 授權已通知秘書長和阿拉伯國家聯盟秘書長的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採取行動的會員國視需要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強制執行上文第6段規定的禁飛,並請有關國家與阿拉伯國家聯盟合作,與秘書長一起密切協調它們為執行這一禁令正在採取的措施,包括建立一個適當機制來執行上文第6和7段的規定;
9. 呼籲所有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為執行上文第4、6、7和8段提供協助,包括批准任何必要的飛越;
10. 請有關會員國對它們為執行上文第4、6、7和8段採取的措施,包括用於監測和批准獲得授權的人道主義飛行或撤離飛行的實際措施,相互密切協調並與秘書長密切協調;
11. 決定有關會員國應立即向秘書長和阿拉伯國家聯盟秘書長通報為履行上文第8段的授權而採取的措施,包括提供行動構想;
12. 請秘書長立即向安理會通報有關會員國為履行上文第8段的授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並在7天內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包括關於違反上文第6段規定的禁飛的信息,其後每月報告一次;
強制執行武器禁運
13. 決定用下一段取代第1970(2011)號決議第11段:“呼籲所有以本國名義或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國家,為確保第1970(2011)號決議第9和第10段規定的武器禁運得到嚴格執行,在有關國家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經本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9或第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時,應在其境內,包括港口和機場和在公海上,檢查進出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船隻和飛機,呼籲此類船隻和飛機的所有船旗國對此類檢查予以合作,並授權會員國採取一切符合具體情況的措施,開展此類檢查”;14. 請根據上文第13段在公海上採取行動的會員國相互密切協調並與秘書長密切協調,還請有關各國立即向秘書長和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通報為履行上文第13段的授權而採取的措施;
15. 要求會員國,不管是以本國名義採取行動,還是通過區域組織或安排採取行動,在按照上文第13段進行檢查時,立即向委員會提交初步書面報告,特別是說明檢查的理由、這些檢查的結果以及是否獲得合作;如果發現禁止轉移的物品,則進一步要求這些會員國在晚些時候,向委員會提交後續書面報告,提供檢查、沒收和處置的相關細節和轉移的相關細節,包括對物項、其來源和預定目的地進行描述(如果初次報告中沒有這些信息);
16. 譴責僱傭軍持續流入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呼籲所有會員國嚴格遵守第1970(2011)號決議第9段為其規定的義務,防止向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
禁飛
17. 決定所有國家都應該不讓任何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註冊的飛機或由利比亞國民或公司擁有或經營的飛機,從其領土起飛、在其領土降落或飛躍其領土,除非有關飛行事先得到委員會的批准,或為緊急降落;18. 決定所有國家,如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飛機上載有經本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9和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應不讓飛機從其領土起飛、在其領土降落或飛越其領土,但緊急降落不在此列;
資產凍結
19. 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19、20和21段中規定的資產凍結,應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在其境內的由利比亞當局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委員會指認的由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均不向委員會指認的利比亞當局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委員會指認的以這些個人或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並指示委員會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並在其後酌情指認這些利比亞當局、個人或實體;20. 申明安理會決心確保在晚些時候儘快將依照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凍結的資產提供給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人民並用於促進其福祉;
21. 決定所有國家應要求本國國民、受本國管轄的個人和在本國境內組建或受本國管轄的公司,在與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組建或受利比亞管轄的實體、代表它們或按它們指示行事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和由它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開展業務時,保持警惕,如果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這類業務可能有助於對平民使用暴力和武力;
指認
22. 決定附屬檔案一中所列個人應接受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段和第16段中規定的旅行限制,還決定對附屬檔案二中所列個人和實體實行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19、23. 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16、17、19、20和21段規定的措施還應適用於安理會或委員會確定的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第1970(2011)號決議各項規定,尤其是第9段和第10段規定的個人和實體;專家小組
24.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設立一個最多有八名專家的小組(“專家小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a) 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和本決議規定的任務;
(b) 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執行第1970(2011)號決議和本決議所定措施情況的資料,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事件;
(c) 就安理會、委員會或各國認為可改善相關措施執行情況的行動提出建議;
(d) 至遲在小組任命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臨時工作報告,並至遲在其任期結束前3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包括其結論和建議;
25.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其掌握的有關第1970(2011)號決議和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任何資料,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事件;
26. 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委員會任務也適用於本決議所定措施;
27. 決定所有國家,包括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得應利比亞當局、或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任何人或實體、或任何通過或者為這些人或實體索賠的人的要求,對契約或其他交易的執行因第1970(2011)號決議、本決議和相關決議規定的措施而受到的影響,提出索賠;
28. 重申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利比亞當局的行動,並強調安理會準備隨時審查本決議和第1970(2011)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包括根據利比亞當局遵守本決議和第1970(2011)號決議的情況,酌情加強、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2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