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聚眾淫亂罪屬於一種無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只要有三人以上參與淫亂行為,不管這種聚眾淫亂行為是否公開進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就要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四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301條。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但構成該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
1、聚眾行為: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2、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
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中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害,該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眾淫亂犯罪。
所謂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現為尋求感官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通過聚眾淫亂來刺激感官,尋歡作樂。這既是犯罪分子通過聚眾淫亂行為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眾淫亂行為的內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現得更為明顯。
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聚眾淫亂犯罪中具有決定性的意夠把本罪與各種追求政治目的區別開來,是區分本罪與其他罪的主要標誌。
爭議
2010年兩會期間,女社會學家李銀河,將取消聚眾淫亂罪的建議,委託一名全國人大委員和一名政協委員送交法務部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李銀河稱,“聚眾淫亂罪”已嚴重過時,“性聚會”的參與者全是自願的前提下,法律絕不應當認定為有罪。李銀河表示,這一罪名原來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後,這一罪名卻保留下來,被列在刑法其他欄目中。目前,這一罪名在社會實踐中已很少適用,因此建議取消。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謹性。但有不少網友指責李銀河破壞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將人們引向沉溺性的罪惡深淵,是在博取大眾眼球,但更多理性的聲音支持李銀河,“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強制人家不喜歡,不去做”,質疑“政府為什麼對和性有關的東西都那么反感”。網友“李尋歡”稱:“我曾經反對李銀河的一些觀點,但我從來沒有懷疑過她的動機,她跟她丈夫王小波一樣,是真正有良心的人。”
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該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眾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
實踐中,對於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認為這種行為雖然在表現現象上看似具有聚眾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恃征來分析,其並罪主體上區分,該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於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該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其,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姦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姦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引誘行為,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兩罪的區別在於:(1)在犯罪對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為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後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2)被引誘者行為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是為了淫亂,多出於好奇心的驅使;而後罪中幼女則是為了獲取財物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而後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引誘幼女進行賣淫活動,主觀動機多出於營利。但不以此為限。而引誘行為表現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現為向被引誘者宣講性體驗、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來刺激被引誘者的性慾等,而後罪常表現為給被引誘者以金錢、物質上的誘惑等。
犯罪處罰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九條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檔案、音頻檔案、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專家建議取消
2010年兩會期間,女社會學家李銀河,將取消聚眾淫亂罪的建議,委託一名全國人大委員和一名政協委員送交法務部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李銀河稱,“聚眾淫亂罪”已嚴重過時,“性聚會”的參與者全是自願的前提下,法律絕不應當認定為有罪。
李銀河表示,這一罪名原來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後,這一罪名卻保留下來,被列在刑法其他欄目中。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會實踐中已很少適用,因此建議取消。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謹性。
但有不少網友指責李銀河破壞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將人們引向沉溺性的罪惡深淵,是在博取大眾眼球,但更多理性的聲音支持李銀河,“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強制人家不喜歡,不去做”,質疑“政府為什麼對和性有關的東西都那么反感”。
案例
馬教授換妻案
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堯海等22人“聚眾淫亂案”。
2010年5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區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馬堯海等22人以聚眾淫亂罪被追究其刑事責任。馬堯海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被從重處罰,獲刑3年6個月。其它人由於認罪態度較好,被判緩刑到3年6個月不等刑罰。據了解,他們成為了20年來第一批因為“聚眾淫亂罪”獲實刑的人。
薛蠻子嫖娼案
2013年8月23日,有民眾舉報稱,北京市朝陽區安慧北里某小區16號樓1809室涉嫌賣淫嫖娼。當日18時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大屯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涉事地點,並在現場抓獲兩名賣淫嫖娼人員。經警方核查,涉案男子系美籍華人,英文名XUECHARLESBI-CHUEN,60歲,2007年來華,曾用中文名“薛必群”,微博名“薛蠻子”。涉案女子為張某,河南淮陽人,國中畢業後赴深圳打工,2013年5月來到北京,無正式工作,專門在其暫住地(安慧北里某小區16號樓1809室)從事賣淫活動。
北京警方表示,經進一步查明,“薛蠻子”不僅嫖娼,還涉嫌聚眾淫亂。2013年9月2日,薛蠻子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