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的責任;承擔擬訂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二)承擔參與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並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已建成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城市供節水、集中供熱、城鎮燃氣方面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承擔城市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的實施與監管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政公用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服務質量規範,並負責監督實施的責任;承擔編制城市維護資金和城管執法經費計畫的責任。
(五)承擔市城區防汛工作的責任。承擔牽頭負責制定城市規劃區防汛規劃,負責市城區防汛設施維修計畫和應急預案編修,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六)承擔市城區城市空間、道路、停車站點、停車場、廣場、綠地、橋涵設施、地下管網、過街通道、綜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資源經營的監管責任;承擔市城區城市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城市亮化美化及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的冠名和有償使用的責任。
(七)承擔市城區城市管理領域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天然氣門站及城鎮供氣管網的安全監管。
(八)承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城市綠化、城市供節水排水、城鎮燃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九)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1.城市規劃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拒不拆除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或者繼續施工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行使對城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區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4.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亂停亂放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方面,行使對城區內無固定門店、流動性商販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安排患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關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區出售迷信物品、從事迷信活動和在非指定時間、地點宣傳、演出、賣藝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河道、水資源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區河道、水面阻礙行洪、破壞堤防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定取水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內陸漁業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區水面違反規定捕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承擔對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的責任。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 張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