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

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

18、不能“辭退”的員工 19、“陪嫁”的連帶責任 51、解決紛爭的“捷徑”

基本信息

作者:趙立

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

出版社: 新世界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年1月1日
平裝: 352頁
ISBN: 9787510423932

內容簡介

《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內容簡介:三十年的改革造就了數不盡的商界風雲人物,但又有多少曾經的風雲人物依然在經濟舞台上長袖善舞?從當年的年廣九、牟其中,到其後的顧雛軍。黃光裕……究竟遭遇了多少牢獄之災?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讓你生,也可以讓你死。如何看破生死,就在管理人的一念之間。運用得當,法律會成為管理者莫大的機遇;忽視和無知,法律便會成為管理強大的阻礙。從大處講,法律能夠令企業陷入萬劫不復;從小處講,法律也能讓管理者陷入扯不盡的煩惱之中。突破困境的關鍵,就是懂法和用法。看這本《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唯一的好處,就是能讓你沒有麻煩,特別是不會自找麻煩。

編輯推薦

《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編輯推薦:哪些法律問題是企業高層最為關心的?豪氣萬丈的企業領導者為什麼在這些問題上謹小慎微?解讀企業高管最關心的法律常識,詮釋管理行為中不能觸碰的紅色底線。這本《老闆和CEO都在偷偷看的法律常識》是老闆和CEO最為重視的法律常識,大律師將為你詳細解讀事關企業命運的法律關鍵點:
1.企業設立、2.員工使用、3.運作經營、4.管理控制、5.財會稅務、6.爭議解決、7.債務清欠、8.責任避免。

作者簡介

趙立永,北京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市澤元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曾擔任多家企業及組織的法律顧問,代理和參與了數百件民商、經濟和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參編過《經濟法理論與實務》《法律基礎案例分析》《中華名案》等書籍。

目錄

序言 3
第一章 企業設立 5
1、“殃及池魚”的煩惱 5
2、企業選擇的“無奈” 9
3、出資不實的“後遺症” 11
4、“麻雀雖小五臟具全” 15
5、掛羊頭不可以賣狗肉 17
6、企業的“法律”體系 20
7、高級管理人難“內定” 23
8、不可“炮製”的股東 26
第二章 員工使用 29
9、“強硬”的勞動契約 29
10、“無期契約”也有期 32
11、員工工資的“框框” 35
12、試用期限制“多多” 38
13、“獎金”代替“押金” 40
14、保險可由員工繳納 43
15、工傷保險“全包制” 45
16、違約責任範圍變窄 48
17、善後工作必不可少 51
18、不能“辭退”的員工 54
19、“陪嫁”的連帶責任 56
20、男女員工並不平等 59
第三章 運作經營 62
21、書面契約大於契約書 63
22、已離職還是企業員工 65
23、未簽契約亦承擔責任 67
24、此訂金不同於彼定金 70
25、成為契約的商業廣告 72
26、格式條款的“麻煩事” 76
27、“自始無效”的契約 78
28、蓋章的效力大於簽字 81
29、“樣品”不是“樣品” 83
30、權利義務轉移的途徑 86
31、簽訂契約的額外步驟 88
32、把解除權掌握在手中 91
33、利用契約進行的詐欺 94
第四章 管理控制 98
34、專利之中的“專利” 99
35、商標的“攻防戰略” 101
36、觸手可及的著作權 104
37、自我證明的多樣性 106
38、擔保風險的“滅失” 109
39、買賣不“破”租賃 111
40、企業為員工“買單” 114
41、不合法的競爭行為 116
42、“以小博大”的投資 118
43、“交強險”的狹隘性 121
第五章 財會稅務 125
44、企業的“心臟組織” 126
45、使用現金先喊“報告” 128
46、固定的支付結算通道 130
47、付款人的“多項選擇” 133
48、偷稅的罪與非罪之變 136
49、荒唐的企業借款契約 138
50、發票=“法票”=鈔票 140
第六章 爭議解決 144
51、解決紛爭的“捷徑” 145
52、法院也可自行選擇 147
53、上下波動的違約金 149
54、違約責任=違約金 152
55、挑揀合適的責任者 154
56、拒絕接收也得接收 157
57、違約責任無需約定 159
58、“不安狀態”的應對 161
59、可合法翻悔的契約 164
60、不承擔的違約責任 167
61、“口說無憑”的尷尬 169
第七章 債務清欠 173
62、“那些”東西屬於我 174
63、他不要賬“我”要賬 176
64、“無效”的贈與行為 179
65、“正當”還債不正當 182
66、債務“衝撞”的後果 184
67、自作聰明的“變臉” 187
68、“過期作廢”的債權 189
69、討賬的“懸崖之旅” 192
70、討債公司的“色彩” 195
71、“超短”的訴訟程式 197
72、不打“無把握”之仗 200
第八章 責任避免 203
73、法定代表人非法人 204
74、不能兼職的管理人 206
75、不能碰的“嘴邊肉” 209
76、送出來的牢獄之災 212
77、管理中的刑事責任 214
78、不是車主也是車主 217
79、“永不消逝”的責任 219
80、不可與法律“爭鬥” 222
81、“我要見我的律師” 224

文摘

1、“殃及池魚”的煩惱
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
有限和無限責任有何差別
出資者責任形式由何決定
如何合理的利用無限責任
出資者將資金投入社會,以獲得經濟利益,但做“生意”有賠有賺,他們雖然已經有“血本無歸”的準備,但卻害怕“城門失火,殃及池魚”,造成自己“傾家蕩產”。這幾乎是每一個投資者的煩惱。實際上,這一煩惱可以通過成立有限制企業加以避免。
八九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在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艱難探索後,真正獨立於家庭和個人之外的企業才得以出現。企業不再依附於家庭和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活動於經濟舞台。企業成為“人”,與“人”擁有了同等的地位。
企業雖然由出資者成立,卻獨立於出資者之外,成為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出資者與企業的關係,隨著企業的類型卻有著較大的不同,而重要的不同之處就是出資者除了出資外,是否對企業的經營虧損承擔責任,出資者是否承擔“殃及池魚”的煩惱。基於這一重要不同之處,可以將我國經濟活動中的企業分為有限制企業和無限制企業。
有限制企業的出資者僅僅以其出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無限制企業出資者還要以本身擁有的其他所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簡言之,有限制企業出資者承擔有限責任,無限制企業出資者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與無限是針對出資而言,以出資為限就是有限,不以出資為限就是無限。
張某和李某合夥做生意,擬成立一家企業。經過諮詢他們發現:如果成立有限制企業,那么即使企業發生虧損,企業的資產不能償還所有債務,張某和李某也不承擔責任;如果成立無限制企業,如果企業發生虧損,企業的資產不能償還所有債務,張某和李某除了損失出資以外,還要用其他個人財產償還企業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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