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與規範,維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下列行政處罰:
(一)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適用聽證程式處罰的 “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有第(一)項規定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性活動中公民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的,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沒有第(一)項規定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有罰款最高限額規定,罰款數額達到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且屬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四)對公民處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五)責令停產停業的;
(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
(七)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的;
(八)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負責對全縣鄉鎮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工作(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報備單位),應當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次月1日前報審查機構備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規定格式的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當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依據和有關材料。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由主辦機關申報備案。被委託組織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由委託的行政機關報送備案。
第六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報備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適格;
(二)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等依據是否正確;
(三)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程式是否合法;
(五)適用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報備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自行政複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受理之日起,審查終止。
第八條 備案審查機構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協助審查的,相關部門應予協助。
第九條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不當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按照程式發出書面備案審查意見,責令報備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撤銷、糾正或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條 報備單位應當在接到備案審查機構備案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備案審查機構。
第十一條 報備單位對備案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構申請複查論證,備案審查機構應當組織論證。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備案審查機構責令限期報送備案審查,給予通報批評,並可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報備單位未執行備案審查機構審查意見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書面通知報備單位限期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備案審查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提請縣人民政府按行政執法監督程式予以撤銷、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並依法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構定期對報備單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並納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通報上一年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情況,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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