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實施方案

一、安置對象 二、安置原則 三、安置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軍區關於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發[2008]24號)、《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發[2008]8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安置對象
(一)服滿現役兩年的城鎮退役士兵;
(二)貴州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審查移交的轉業士官;
(三)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級因戰、因公致殘的轉業士官;
(四)五至八級因戰、因公致殘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五)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六)烈士子女、孤兒;
(七)按《貴州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批准安置的農轉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則
(一)中央、省屬單位子女實行系統負責安置或貨幣轉移安置的原則;
(二)轉業士官、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五至八級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孤兒,參加全縣統一組織的崗位競爭考試,實行擇優安置;
(三)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第(二)項參加崗位競爭考試未被錄用的人員全部實行一次性貨幣化安置,發放一次性補助金。自行聯繫單位的(縣編制內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除外),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可出具安置介紹信,但不發給自謀職業補助金。
(四)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鎮(區)人民政府要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三、安置辦法
分崗位安置、貨幣安置和有償轉移安置。
(一)崗位安置
符合參與競爭崗位考試條件的人員,根據當年縣編辦下達的空編補員計畫和行政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缺編情況,確定安置計畫數。採取公開考試考核、平等競爭的辦法擇優錄用,具體考試細則由縣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2009年對符合參與競爭崗位考試條件的人員按70%比例進行崗位安置,30%實行貨幣安置。2009年以後崗位安置比例逐年遞減,每年由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崗位安置比例。
(二)貨幣安置
城鎮退役士兵按其入伍時上年貴州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發,服滿現役十年的轉業士官按4倍計發,因戰(公)八級殘疾軍人按2倍計發,因戰(公)七級殘疾軍人按2.5倍計發,因戰(公)六級殘疾軍人按3倍計發,因戰(公)五級殘疾軍人按4倍計發。現役未滿十年的復員士官在城鎮退役士兵的基礎上一期復員士官增發20%,二期復員士官增發30%;無論是退役士兵或復員、轉業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發10%,榮獲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發30%,榮獲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增發20%,榮獲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增發10%。自謀職業補助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三)有償轉移安置
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中央、省、市屬單位須向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並按規定繳納轉移安置金後,由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技能培訓
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勞動就業培訓機構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培訓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五、檔案管理
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縣退安辦移交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保存;貨幣安置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縣退安辦移交縣人才交流中心保存;農村籍退役士兵檔案由縣退安辦移交縣人武部保存。
六、工作要求
本方案從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開始實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事關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切實加強領導,認真抓好落實。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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