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習水縣水利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外來投資開發建設小水電項目聯繫、洽談及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投資商到我縣獨資、合資進行小水電開發建設的,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投資商向習水縣水利局提出開發建設小水電項目的書面申請,同時出具相關資料,由習水縣水利局對投資商進行開發建設資質審查後,按規定報縣人民政府或遵義市水利局審批。
第六條外來投資商申報的項目審批、規劃定點、土地徵用、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工作,實行簡化手續、政府協調、統一辦理。
第七條需上報審批的相關手續,由習水縣水利局協調上報,並協助跟蹤催辦。
第八條小水電開發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
第九條小水電開發建設土地徵用補償費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開發建設用地最低標準執行。
第十條縣水利局收取的小水電水資源費從電站投產之日起免收3年。
第十一條小水電水能資源實行有償開發,有償開發費由習水縣水利局主持,按投標方式確定,投標底價5000KW以下每千瓦不少於150元,5000KW以上每千瓦不少於100元。
第十二條小水電上本地網基本指導電價為0.18元/kwh,同時實行豐枯電價規定,新建電站就近上網。
第十三條引進小水電開發建設投資商的人員,按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我縣為小水電開發建設投資商提供優質服務,由習水縣招商局負責各部門與投資商的關係協調,並協助做好群工工作。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習水縣水利局和習水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