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是全省十三個林業重點縣之一,70 %以上的山林屬集體林,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等一系列體制、機制的改革,集體林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權、責、利不統一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調動民眾造林護林、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促進林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06]4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繼土地改革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縣林業用地占全縣國土總面積的59.6%,人均占有林地4.6畝,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對於最佳化農業經濟結構,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山區經濟多元化,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破解非公有制林業發展滯後等難題,提高林業部門服務質量和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態立縣,工業強縣,農業穩縣,旅遊活縣”的發展戰略,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局,在林業“三定”和分類經營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放活經營權,搞活處置權,確保收益權,依法維護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強化服務,最佳化林業資源配置,促進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有序流動,進一步解放林業生產力。促進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振興林區經濟,增加林農收入。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生態得到保護、產業得到壯大、林農得到增收、集體經濟得到鞏固、農村更加和諧、經濟社會得到協調發展。
從2007年12月起,用2至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縣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務。通過改革,基本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程式規範,監管服務有效”的集體林業產權制度,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有利於“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即堅持有利於森林資源總量增長和質量提高;有利於農民增加收入;有利於提高森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堅持權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對集體山林實行以家庭承包為主、權益平等到戶。
3、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根據當地森林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民眾對山林的依賴程度,改革的形式有分山、分股、分利等形式,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民眾意願,自主選擇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改革中做到辦法、程式、內容、結果四公開,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5、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原則。林業“三定”以來,已依法明確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民眾滿意的要予以維護,不得借改革之機打亂重來、重新分配或無償平調。對歷史遺留問題要尊重歷史,本著有利於維護農民權益,有利於保護資源和發展林業的要求,結合實際,妥善解決。
6、堅持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經營採伐政策。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和內容
(一)改革範圍
尚未明確經營主體的集體(社)商品林以及縣人民政府規劃的集體商品林區的宜林荒山荒地為改革範圍。對抵押權未解除、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在有關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前,暫不納入改革範圍。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區劃界定的公益林,要落實經營管護責任制。
(二)改革內容
1、明晰產權
林業產權的範圍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權。明晰集體林的產權主要採取以下六種形式。
(1)穩定自留山政策。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調整(劃定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2)完善責任山政策。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係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契約基本合理且執行較好的,可直接續包;對契約不合法的,要依法糾正,重新簽訂承包契約;面積、四至界線不清的,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契約;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在對原契約約定的權責和義務清理後,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理。
(3)產權到戶,家庭經營或聯戶經營。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可按人均山林面積計算,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或自願組合聯戶經營。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對集體統一經營且民眾比較滿意的山林,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實行集體統一經營。但要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給集體內部成員,明確經營主體,財務單獨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穩妥處理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和個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對已經流轉的,凡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的,要維護其山林權屬,在本次林改中予以穩定,完善承包契約並頒發林權證。集體山林流轉收益70%以上應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6)其他承包經營。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本著先內後外的原則,依法承包給本集體內部成員或其他社會經營主體,也可以將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配給集體內部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依法完善或補簽林地承包契約,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
2、放活經營。
對人工商品林的管理,要依法放活,鼓勵綜合開發利用;公益林經過批准可實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3、規範收費。
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清理後予以保留的收費項目規範收費,具體項目有森林植被恢復費、育林基金(含維簡費)、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工本費、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林權證工本費、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工本費、森林植物檢疫費、植物新品種權費共九項。
(三)規範流轉。
按照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在商品林區的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規範”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集體山林的流轉必須符合以下前置條件: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自願、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重點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不得流轉;受讓方採伐林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集體山林的流轉,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憑流轉協定辦理變更手續,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流轉服務工作。條件成熟時組建林業產權市場,為有流轉需求的各種主體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諮詢、林權變更登記、信息發布和資產評估等服務。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驟、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是制定“林改”方案、宣傳發動、開展培訓。認真制定“林改”方案,並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方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使廣大民眾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通過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有關人員掌握方法、要求。
第二階段是組織實施,確權發證。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規範操作,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後,要依法完善有關契約,及時發(換)林權證。建立健全縣、鄉、村林權制度改革檔案。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結束。
第三階段是檢查驗收,總結完善。改革工作結束後,由鄉(鎮、區)林改辦首先自查驗收,然後向縣林改辦遞交驗收申請。縣林改領導小組再組織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總結工作成效,並向市政府、省林改辦上報總結材料。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結束。
(二)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林木採伐實行五年限額總量控制。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一般人工用材林上年度採伐限額有結餘的,申請結餘的限額結轉下年度使用。
2、實行木材產銷見面。木材流通以市場為導向,排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干擾,取消中間環節,禁止劃片區確定收購商,做到降低行銷成本,確保民眾和其他林木經營主體依法生產的商品材直接與客商見面。集體所有成片採伐的商品木材,應當實行招投標制,公開競價拍賣。
3、強化林權證的法律地位。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法律憑證,也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及使用權流轉經營的法律依據。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必須憑林權證,還可以用林權證抵押、擔保、貸款。
4、進一步穩定和加強林業管理隊伍建設,開展政策法規、業務技能培訓,提高管理能力,落實管理責任。
5、創新森林資源保護體系。嚴格執行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鼓勵各地制定村規民約,提高農民的自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水平。對已建立起來的行之有效的保護體系,要繼續鞏固和完善。引導農民自願成立防止森林火災、防止亂砍濫伐、防治病蟲害聯防組織。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戶的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農戶植樹造林,綠化荒山,加強退耕還林管護,發展林業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6、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借林改之機亂砍濫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進入爭議林地採伐林木。堅持採伐限額管理制度,堅持林木憑證採伐、憑證運輸、憑證經營加工制度。對採挖胸徑5厘米以上活體樹木以及古樹、名木、樹蔸,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7、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安排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專項經費。
六、切實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的系統工程。各級各部門要從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一件大事來抓,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專項監督檢查,抓具體、抓出實效;要切實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統籌指導,明確目標、分解責任、細化任務、制訂措施、狠抓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和服務,幫助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縣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文體廣電、農業、司法、民政、信訪、監察、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支持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業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好主管部門的作用,認真做好改革的各項基礎工作。縣委、政府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日常事務。各鄉(鎮、區)、村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實施,保質保量完成改革的各項工作任務。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我縣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領導幹部和參與“林改”的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做到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真正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這個重大的系統工程建設成廣大民眾滿意的民心工程。
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