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習水縣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習水縣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實施辦法》已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習水縣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
占地和違法建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行為,規範縣城建設用地和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2002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行為。此前發生的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行為,按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用地,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過批准數量多占土地和批甲地占乙地的;
(三)非法買賣土地的;
(四)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占用土地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建築,是指行為人違反城市規劃、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
(二)未經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層數、高度、面積、位置等要求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築的;
(四)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建(構)築的。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處 理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一)占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違法建築嚴重影響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的;
(三)嚴重影響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的建(構)築物的;
(四)2007年9月28日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的通告》(習府發[2007]42號)發布後違法違規突擊搶建的。
有上述違法行為在2007年12月31日前自行改正,主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的,可不予行政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無土地審批手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對縣城總體規劃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建房的,沒收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區別以下情形作價處理:
(一)非法炒買炒賣房地產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按150元/平方米作價;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作價。
(二)非法買賣土地建房自住:
1、城鎮居民建房自住,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元/平方米作價;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150元/平方米作價。
2、農村村民跨村建房自住符合一戶一宅規定,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元/平方米作價;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作價。
(三)移民搬遷、拆遷安置和本村村民建房自住,符合一戶一宅規定,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築面積占荒地(未利用地)的15元/平方米、占耕地的30元/平方米作價;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築面積占荒地(未利用地)的30元/平方米、占耕地的60元/平方米作價。
第八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超面積或超高建設,責令限期拆除違法部分的建(構)築物。
拆除超過規劃許可的部分將破壞合法部分建築物主體結構的,經違法行為人申請,可以不拆除違法建設部分。但對超過批准建築面積50%以下的,處100元/平方米的罰款;超過批准建築面積50%以上的,處150元/平方米的罰款。
第九條 同時違反以上第七條、第八條的,實施並處。
第十條 將違法建築進行交易的,一律視為非法房開,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以欺騙手段獲得建設規劃和用地許可的,撤銷其手續;買賣建設規劃用地許可或拆遷安置手續的,其持有的審批手續無效,已建成違法建(構)築物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沒收。予以沒收的按第七條規定作價。
第十二條 違法占用土地已由國土部門作出處罰,但未辦理建房規劃審批手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責令其限期補辦規劃手續,並按建築面積處以100元/平方米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人被處以沒收違法建房的,在交清罰款、作價房款、補交辦理建設規劃和用地許可相關規費,屬非法房開的同時補交土地出讓金和交易稅等稅費後,申請具備質量安全鑑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定,經鑑定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可補辦審批手續。逾期未足額繳納前述款項的,對沒收的違法建(構)築物實施拆除。
城市規劃區內本村村民自建房居住及基本建設拆遷戶異地建房自住,符合城市規劃和“一戶一宅”規定,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違法占用土地已由國土部門作出處罰,清理中補辦了建設規劃許可的,其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標準執行: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的按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征收;新建、擴建其他房屋的按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徵收。
第十四條 買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人在限期之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對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主動申報非法占地和違法建房及房地產非法交易實際情況,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視情節可從輕處理。
在2007年5月14日縣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縣城規劃區違法違規建(構)築物的通告》(習府發〔2007〕22號)發布後,仍頂風強行違法違規修建的,依法從重處罰。
房地產非法交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廣電網路、電信等公益事業單位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不得對違法建築提供有關服務,擅自為違法建築提供服務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對違法行為人私自接入水、電、閉路電視、電信網路等的行為,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已提供服務的,一律停止服務,待業主提供合法手續後恢復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幹部職工參與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凡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申報的,按以上條款處罰;凡在規定時間不主動申報的,經調查核實後,按以上條款的規定增加50%處罰,並由紀檢監察、人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從重追究黨政紀責任。行政執法部門違法行政審批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執法人員及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清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清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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