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我縣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難的問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反哺農民,緩解“三農”問題,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關要求,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對搞好我縣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供應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提高認識
當前,農民購煤難和煤價高已經成為民眾反映強烈的一個熱點問題,社會各方廣泛關注,對此,縣委、政府高度重視。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此項工作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按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本著“市場調節為主、計畫調控為輔,煤礦讓利、政府優惠、民眾減負”的原則,切實搞好我縣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供應工作,以緩解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壓力,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健康、協調、持續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
實行全縣統一協調、制定供煤計畫,鄉鎮負責實施、組織供應農戶,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監管的管理方式:
(一)全縣統一協調、制定供煤計畫。縣人民政府成立習水縣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協調服務領導小組。組長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袁健宏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辦副主任吳傑、縣煤管局局長蔡志飛、縣農辦主任王秀江同志擔任,成員由正通公司總經理馮守明、縣國土局局長弋光明、縣農業局局長楊貞瑚、縣物價局局長賀勝琴、縣煤管局副局長羅永江、縣監察局副局長王強、縣煤炭稽查辦公室主任趙剛、縣工商局副局長李輝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供煤辦)在縣正通公司,馮守明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范開勝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成員有袁松、唐勝、袁從陽、穆洞海。縣供煤辦負責制定各煤礦供應任務、鄉鎮的供煤數量分配、搞好計畫的調控及相關的統計、台帳登記、綜合協調等工作。
(二)鄉鎮負責實施、組織供應農戶。各鄉鎮(區)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搞好本鄉鎮的供煤工作。各鄉鎮(區)人民政府一把手對本轄區內的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負總責,安排落實供煤計畫,協調和組織民眾購運煤,銜接供煤煤礦。各鄉鎮(區)要明確具體人員專門辦公,負責票據的管理、開具、審核、統計及相關協調等工作,要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各鄉鎮(區)要在2005年11月10日前將成立的協調服務機構人員名單報縣供煤辦。
(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監管。煤管、稽查辦、正通公司要加強配合,切實保障各煤礦供煤任務的完成,要加強供煤計畫調控,搞好票據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作的有序推進。物價部門要加強價格管理。工商部門要嚴厲查處非法經營倒賣煤炭行為。其它有關部門要各自發揮職能作用,共同搞好供煤工作。
三、強化工作措施
(一)各鄉鎮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由縣統一分配計畫。2005年民用煤數量分配情況見附表。各鄉鎮要以農業稅納稅戶為準登記造冊(以出境驗票站為界,分為站內戶和站外戶),報縣供煤辦備案。否則,縣供煤辦不予發放購煤通知書。
(二)煤礦供應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用煤的數量全縣分年度下達。各煤礦必須按要求完成下達的農村民眾生活用煤任務(具體分配情況見附表),凡未完成或拒不完成任務的煤礦,不能享受縣政府在維簡費返還和煤炭出境方面的優惠政策。對完成或超計畫完成任務的煤礦將在維簡費返還和煤炭出境審批時予以優先。各新建礦、技改礦和基建礦產生的工程煤,應優先用於供應農村民眾生活用煤。
(三)縣物價局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指導價為基礎,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測算出民用煤供應價格。2005年供煤價格為:8#原煤119元/噸、8#塊煤139元/噸、8#粉煤99元/噸、12#原煤99元/噸、12#塊煤119元/噸、12#粉煤89元/噸(該價格由縣物價局根據省人民政府指導價並結合市場價進行適時調整,原則上一年一調)。煤礦與民眾簽訂供煤協定價格低於縣物價局測定價格的,按協定執行。民眾持購煤通知書到指定煤礦購煤,以物價局核定價格為購煤價,稅費按內銷標準繳納。
(四)由縣供煤辦印製統一的購煤通知書發放到各鄉鎮。購煤通知書分站內和站外購煤通知書(指出縣境的驗票站),兩種購煤通知書有明顯的顏色和內容設定上的區別。購煤通知書包含購煤農戶姓名、所在鄉鎮村(組)、購煤煤礦和數量等相應內容。站內購煤通知書絕不允許通過出縣境的煤炭驗票站。
購煤通知書共五聯,第一聯由村委留存備查;第二聯由鄉鎮協調服務小組辦公室留存備查;第三聯作為農戶購煤憑證,煤礦收存,並以此作為煤礦是否完成民用煤供應任務的依據備查;第四聯用於驗票站過站憑證,驗票站收存;第五聯由農戶收存,在整個運輸途中,必須攜帶備查。
四、嚴格供煤程式
1、由需購煤農戶向村(組)提出申請。2、村委出具書面證明並由村委直接到所在鄉鎮生產生活用煤協調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申領購煤通知書。3、鄉鎮供煤辦開具購煤通知書,村委和鄉鎮同時加蓋印章。4、到指定煤礦購煤。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縣供煤辦要以鄉鎮提供的核查資料為基礎,把好各鄉鎮用煤計畫的調控關,開展好相關工作,確保給農村民眾的用煤優惠措施落到實處,保障農民生產生活用煤需要。
(二)對同一煤礦供應多個鄉鎮的情況,按平均分配的原則,由縣供煤辦制定好工作措施,負責統一調配,保證供需銜接。
(三)全縣2005年度供煤工作到2006年3月底全面結束。各有關鄉鎮在填發購煤通知書時要與供煤企業生產狀況相銜接。未整改驗收的煤礦除工程煤外,不能供煤。凡整改驗收的煤礦必須無條件執行供煤任務。
(四)對處於出縣境的煤炭驗票站外的4家煤礦(利達煤礦、萬金煤礦、慶口煤礦、東聯煤礦),其稅費徵收的運行機制等原有的管理辦法和措施均不作變動,本次新增的供煤任務要切實完成。
(五)農戶在所在鄉鎮申領購煤通知書時,必須如實填寫個人的相關資料,為上級部門監管該項工作的開展提供依據。鄉鎮、村(組)的工作人員要樹立法紀意識,堅決杜絕工作中的徇私舞弊、非法倒賣等違紀違法行為,以高度的政治感和責任感開展此項工作。
(六)縣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稽查辦和正通公司要加強對供應農村生活用煤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該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幹部職工,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