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當前電煤供應工作的通知

(一)認真落實電煤供應專項督辦工作。 (二)建立電煤供應工作問責制。 (三)建立電煤供應督查工作機制。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切實做好當前電煤供應工作,確保今冬明春電煤需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電煤供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電煤生產調度工作,切實保障電煤供應
(一)認真落實電煤供應專項督辦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省內電煤供應工作進行專項督辦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07〕205號)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電煤供應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實。各產煤鄉鎮和煤礦企業要按照分解的任務量及時足額供應電煤。
(二)煤電雙方要切實履行主體職責。習水發電廠要切實轉變觀念,適應電煤價格放開後電煤供應工作的新形勢,主動與供煤企業溝通、協商,認真簽訂並積極落實電煤供應契約,按期足額支付煤款。煤礦企業要要積極組織煤炭生產,主動配合發電企業簽訂電煤供應契約,嚴格按契約組織電煤供應,確保完成電煤供應任務,並保證電煤質量,不得囤積居奇、漫天要價。
(三)落實鄉鎮政府電煤供應保障責任。承擔電煤供應保障任務的產煤鄉鎮要切實履行職責,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煤礦正常生產,落實電煤供應任務,組織煤礦企業與習水發電廠簽訂供煤契約,協調供需雙方認真履行契約條款,保證契約兌現,採取措施保證任務完成。
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全力增強煤炭供給保障能力
(一)全面推進煤礦整合工作。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整合煤礦辦理審批手續一條龍辦公機制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34號)精神,切實加快小煤礦整合工作,推進小煤礦實現全面整改、全面建設、全面安全和全面發展,督促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儘快恢復生產,增加電煤供應煤源。
(二)促進大、中型煤礦加快建設步伐。要進一步加強協調服務力度,高度重視我縣在建大中型煤礦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快建設步伐。對在建和規劃建設的大、中型煤礦,要逐礦明確建設目標,倒排工期,落實責任,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按期投產、達產,未開工建設的煤礦要儘可能提前開工建設。
(三)鼓勵煤礦企業元旦、春節期間正常生產。針對我縣煤礦“兩節”期間停產時間較長的情況,安監、煤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鼓勵煤礦企業“兩節”期間正常生產的措施,力爭小煤礦在除法定假日之外的時間內維持正常生產,增強供應保障能力。
(四)嚴格控制電煤外流。正通公司要於11月1日起對全縣煤炭實施“封關運行”,凡未完成電煤供應任務的鄉鎮和煤礦,煤炭產品一律不準銷售給洗煤廠和外銷出售。基建礦井、技改礦井工程煤一律銷售到習水電廠。交警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排除因封關帶來的交通堵塞等情況,確保交通暢通。
三、充分運用價格手段,進一步完善煤電聯動措施
(一)完善電煤供應獎勵政策。對認真履行電煤供應契約,電煤供應量大、供應及時、質量有保障的煤炭生產企業要切實加大獎勵力度,鼓勵煤炭生產企業多供電煤。同時,對組織電煤保障工作有力,按照計畫完成和超額完成電煤供應任務的鄉鎮予以獎勵,對未完成電煤供應任務的鄉鎮扣減其煤炭管理費50%。
(二)嚴格查處各種煤炭價格違法行為和做好“按質計價、優質優價”工作。縣物價局要切實加強對煤炭市場價格的監控,嚴厲打擊各種囤煤惜售、哄抬煤價等不法行為。認真執行電煤“按質計價、優質優價”原則,發電企業在電煤收購中,要進一步完善煤質檢測設備及檢測程式,確保公平、公正計價,不得隨意壓質壓價。縣質監局要做好監督,在煤電雙方發生爭議時,要本作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好認定和仲裁。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一)進一步提高對當前電煤供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電煤供應事關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大局,各級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要統一思想,樹立大局意識,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相互配合、密切協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市作出的決策部署,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千方百計增加電煤供應。 
(二)建立電煤供應工作問責制。保障電煤供應是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省已經制定相關問責制度。縣人民政府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對不顧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陽奉陰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員將予以嚴肅處理。煤電雙方要切實增強市場觀念,恪守職業道德,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加強企業信用建設和道德建設,加快構建和諧煤電關係,共同做好當前電煤保障工作。
(三)建立電煤供應督查工作機制。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牽頭,縣經貿局、監察局、煤管局、安監局抽人參加,組成專項督查工作組,對電煤供應工作進行全面督促檢查。
(四)建立電煤供應工作日報告制度。習水發電廠、正通公司及各有關鄉鎮要建立電煤供應工作日報告制度,發電企業每日將進煤情況報縣經貿局,各鄉鎮每日將供煤情況報正通公司匯總後報縣經貿局,由縣經貿局匯總核實後報縣人民政府和市經貿委。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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