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拉鏈行業協會

義烏市拉鏈行業協會

義烏市拉鏈行業協會,是由義烏市經濟發展局主管、在義烏市民政局登記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成立於1999年12月。

協會簡介

義烏市拉鏈行業協會是由義烏市經濟發展局主管、在義烏市民政局登記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義烏市拉鏈行業協會成立於1999年12月,經過多年的發展,會員企業不斷壯大,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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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會員單位160多家,理事會員單位44家。協會核心層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事務。協會自成立以來,堅持以協會章程為鋼,以四自方針為行動準繩,積極維護會員權益,開展行業交流互訪,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組織企業培訓,指導行業產品創新和產業升級,充分地發揮出了政府與行業間的紐帶與橋樑作用。建立了行業自律制度、行業內管理制度和人才流動管理公約,促進行業和諧發展。創辦了一刊一網,建立行業交流平台,成為義烏拉鏈對外宣傳的視窗;積極申報註冊 “義烏拉鏈”、“義商拉鏈”集體商標,為義烏拉鏈抱團作戰創造條件;建立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為提高行業產品質量服務;組織制定和實施義烏拉鏈聯盟標準,為實施產品標準化,提高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作出努力。在義烏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正確引導和支持下,義烏拉鏈協會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是一個團結、奮進、辦實事、凝聚力強、富有戰鬥力的行業協會。連續多年來,協會被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評為義烏市社團組織“先進單位”。
協會地址:義烏市稠城街道機場路73號萬順大廈三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義烏市拉鏈行業協會。(英文名:Zipper trade association of Yiwu)。
第二條 本協會由義烏市拉鏈企業及相關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具有行業性社團法人資格。本協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以章程為依據,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堅持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行業優勢,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行業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努力提高本行業的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熱忱為企業、為行業服務,促進義烏拉鏈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義烏市經濟發展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會地點:義烏市稠城街道機場路73號萬順大廈三樓,國際商貿城H區四樓東輔房104號。
聯繫電話:0579—85528513 0579—851601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組織行規行約的制訂和貫徹實施,服務會員、協調關係、指導行業的發展和提升為主要職責。具體業務工作範圍包括:
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上級部門提出促進行業發展的建議,反映會員的要求;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2、為會員提供經濟、貿易信息、智慧財產權保護、開展技術交流、人才培訓、產品創新、品牌建設的服務;
3、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教育會員自覺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
4、加強自律建立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倡導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
5、就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行業建議、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參考;
6、組織會員考察學習,交流,宣傳先進經驗,聯絡感情,增強共識;
7、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多形式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從事拉鏈生產和經營及提供產品配套,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均可申請入會作為單位會員。凡從事本行業生產、管理、科技、流通、工程、技術人員、熱心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作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給秘書處審查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本會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監督權。
2、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3、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享有本會編輯信息、技術資料等各種服務);
4、參與制定行業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業制度。
5、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執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2、積極參加會務活動,按時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的標準,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4、尊重其它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避免不正當競爭;
5、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自覺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不論其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力與義務。
第十三條 退會程式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二)會員如有以下情況,視為自動退會:
1、會員如果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2、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各項議案;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合提議,經理事會通過,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制定行業內部自律管理制度;
7、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正、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行使二十條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的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凡為協會作出顯著貢獻的會長,離任後聘為榮譽會長或顧問,三屆後經選舉可再次當選會長,凡擔任副會長以上職務者,任職期間為協會作出顯著貢獻的,離任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的檔案;
4、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行業之間關係,勾通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經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三項會費收繳由理事會討論決定會長100000元、副會長30000元、理事10000元(人民幣);每屆三年會費一次性繳納;
2、贊助、捐獻;
3、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理事會決定會費的收取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和出納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委託國家審計部門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選舉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遇有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核准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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