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廚具行業協會

義烏市廚具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十條

義烏市廚具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義烏市廚具行業協會於2012年元月在義烏市民政局義烏市經濟發展局的支持與關懷下應運而生,依託義烏國際商貿城的強大市場體系,協會會員百餘家。匯集了從事廚具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等單位,經營產品主要有:中西廚房通用烹調設備、進餐設備及用具、食品烘焙設備、製冷設備、調理設備、排風環保系統、洗滌消毒設備、廚房電器、整體廚房、廚房附屬設施及廚具配件,產品遠銷國內外。協會本著“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會員”的宗旨,以“精心打造義烏廚具精品品牌,讓中國廚具走向世界”為奮鬥目標,以“搞好一個協會,提供一個平台,營造一個家”為理念,努力做好政府與企業的牽線人,為義烏市廚具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義烏市廚具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為聯合體,由本市範圍內從事廚具行業的經營戶和熱心於該行業的人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密切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會員公平競爭,發揮協會在各個領域中的作用,使協會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義烏市經濟發展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義烏市下王村市場管理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會員單位依法活動,規範管理。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培訓,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料、諮詢和各種服務。
(三)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研究會員的困難和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並組織有關社會調查,針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探索解決辦法,提出改進意見。
(四)開展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指導、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組織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接受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七)加強同五金家電協會和酒店用品行業協會等兄弟協會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廚具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年會原則上每年應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和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社會團體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監事會行駛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 月1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協會財務管理和會費收取,使協會的經費充分發揮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和《義烏市廚具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設立獨立銀行帳號,由財務專業人員管理,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條 資金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捐助;
(三)政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服務收入。
第四條 協會接受捐助、收取會費和服務性收入時應出具有效憑證,入帳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五條 協會經費使用按照“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按計畫使用。
第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與協會宗旨相符的業務活動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範圍:會議開支、組織交流、招商、秘書處辦公開支和聘用人員工資、獎勵,其他與業務相關的接待費用等。
第八條 協會經費使用審批,屬於年度預算內的開支由秘書處按計畫方案使用,開支單據要有經辦人簽字,再經會長審核簽署意見方可報銷。
第九條 協會經費開支不在年度預算計畫內的,使用開支5000元內,由秘書處提出使用方案,經會長同意方可開支使用;一次性使用開支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內,由分管副會長審核後報會長審批,經會長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超過10000元的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如特殊情況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 協會經費使用堅持公開、合理、透明原則,財務收支接受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監督。
第十一條 協會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 會費收取標準:
(一)會長每屆會費為70000元 ;
(二)常務副會長每屆會費為50000元;
(三)副會長每屆會費為30000元;
(四)秘書長每屆會費為30000元;
(六)監事長每屆會費為30000元;
(七)理事、副秘書長每屆會費為10000元;
(八)一般會員每年會費為500元,按年度收取。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成員列表

會長單位:義烏市忠諾酒店用品商行
常務副會長單位:義烏市佰鵬酒店用品商行
副會長單位(排名不分先後):
義烏市超寶酒店用品商行
義烏市西聯酒店用品商行
義烏市洪哥酒店用品商行
義烏市好萊買酒店用品商行
義烏市紅杉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義烏市湖心橋酒店設備有限公司
義烏市躍旭酒店用品商行
秘書長單位:
義烏市佳泉酒店用品商行
副秘書長單位
義烏市美倫酒店用品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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