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可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享受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因而,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但在某些場合下,一方只享受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在贈與關係中,贈與人只負擔將贈與財產交歸受贈人所有的義務,受贈人只享受接受贈與的權利。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人數既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每一方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在所有權關係中,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