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為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份,於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本修正案保障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成了兩個與本修正案有關的指標性判決。在(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皆然。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該等武器,諸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拘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拘束力。

歷史線索

第一批乘坐“五月花號”到達北美大陸的歐洲移民正是依靠武器才得以在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在猛獸和印第安土著的包圍中,武器成為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後,北美十三州逐漸成形,因為沒有常備政府軍隊,各州都依靠民兵進行自我防衛,州政府也逐漸介入到武器管理中,部分州政府甚至會對沒有武器的居民進行處罰。隨著獨立戰爭的打響,民兵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正是這些擁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國軍隊作戰8年,並成功贏得獨立戰爭。建國後,當1789年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由國會議員提出時,“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自然而然的寫入其中,並於1791年被批准正式生效。為了限制強勢政府,防止政府權力膨脹進而侵犯公民權力,賦予公民反抗的武器,也是這條法案重要內在精神,俗謂“天授槍權”。

條文內容

美國權利法案第二條原文以及翻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一支受規範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受侵犯。

•譯文二: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譯文三:紀律優良之民眾武裝(或者民團,武裝民團)乃自由邦國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之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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