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書收錄美國SEC於2007年7月批准的審計準則1—5,其中審計準則2由即將頒布的審計準則5替代,因此不在此次翻譯之列。
本書為中英文對照,將為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以及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指引。
《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第101條授權設立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ThePublicCompanyAccounting0Versighl,Board,簡稱PCAOB);第102條規定只有在該委員會登記備案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即“在冊會計師事務所”)才允許編制和簽發公眾公司的審計報告,並且必須遵守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第103條要求該委員會為在冊會計師事務所在編制和簽發上述審計報告時制訂審計、質量控制和職業道德等準則,並報經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簡稱SEC)批准生效。
PcAOB在成立之後,將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稱AIcPA)通過審計準則公告(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s,簡稱SAS)形式發布的審計準則(AuditingStandarld,簡稱AU)作為過渡準則,並根據《法案》的要求著手制定自己的準則。AIcPA審計準則通常以“Ausec.”後面加數字序號的形式出現,文中譯作“審計準則第某某條”;而PcA-0B的準則譯作“審計準則第某號”。
編輯推薦
本書為中英文對照,將為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以及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指引。
目錄
審計準則第1號
在審計報告中援引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準則
審計準則第3號
審計文檔
頒行審計準則第5號所引起的對PCAOB現行
審計準則的一致性修訂(節選)
審計準則第4號
對以前報告的實質性弱點是否依然存在進行報告
審計準則第5號
與財務報表審計合併執行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