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UD的歷史沿革
1937年,美國政府頒布了《住房法(1937)》。1965年,頒布《住房和城市發展部法(1965)》,成立內閣級的機構HUD。1968年的《民事權利法案》(又被稱為《公平住房法案》)取消了很多住房歧視,加強了HUD的職責。《住房和城市發展部法(1970)》推出了聯邦住房津貼試行方案和社區開發公司。1988年,《印第安住房法》賦予HUD新的職責,使其負責滿足美國原住民和阿拉斯加印第安人的住房需要。1992年,根據《聯邦住房企業財政安全穩健法案》,在HUD下建立了聯邦住房企業監督辦公室(OFHEO),對房利美和房貸美進行公共監督。
二、HUD的任務
HUD的職責是增加居民的房屋所有權,支持社區開發,為居民提供經濟適用房,執行公平住房法律。HUD負責推行社區發展計畫和為國民提供能夠買得起的住房,由其制定的合理的住房供給法案確保每個個人及家庭都能不受歧視地購買住房。HUD實施抵押保險計畫來幫助家庭成為私房業主,提供房租補貼來幫助那些無力購買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並且還開展各種項目來幫助建立社區康復中心,保護市中心免遭破壞,鼓勵新社區的發展。同時,HUD還幫助市場中的住房購買者,並支持刺激住房業發展的各種措施。HUD對房利美和房貸美擁有總的監管權利,包括批准新方案、制定年度住房供給目標、投資評估以及合理貸款等。
三、OFHEO
聯邦住房企業監督辦公室(office of Federal Housing Enterprise oversight,簡稱OFHEO)成立於1993年,是HUD內一個獨立的單位。OFHEO的主任由總統任命,任期五年。
OFHEO的職責是通過確保房利美和房貸美的安全和穩健運營,來促進住房市場的發展以及健全國家住房融資體系。OFHEO確保房利美和房貸美達到資本充足要求和財務安全穩健,具體的監管職責包括:對房利美和房貸美進行廣泛的監督檢查;利用“壓力測試”開發風險資本標準;在最低資本標準和風險資本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資本充足性季度調查;防止過度的行政開銷;發布關於資本和執行標準的規章制度;進行必要的行政執法;向國會提交房利美和房貸美的財務和運營狀況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