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額分成一年一變

總額分成一年一變是指我國於1960一1970年(1968年除外)和1976—1979年實行的預算管理體制:即對地方財政,中央按年核定其支出總額及由其負責組織的收入總額,據以確定比例,並實行分成,為了適當收縮一部分地方機動財力,通過一年一變的辦法,解決財政計畫同國民經濟計畫不相銜接的問題,國務院於1958年9月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和改進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1、決定自1959年起,實行“收支下放,計畫包乾,地區調劑,總額分成,一年一變”的財政管理體制,簡稱“總額分成,一年一變”(亦稱“一年一定”)。

體制的內容是:在收入方面,除少數仍由中央直接管運的企業收入和鐵道、郵電、外貿、海關等不便於按地區劃分的收入外,其他各種收入,包括各項稅收和一切企業收入,全部劃給各省、市、自治區,作為地方財政收入,不再按不同類別,劃分地方固定收入、企業分成收入和調劑分成收入。在支出方面,除中央各部門直接辦理的少部分經濟建設支出(包括基本建設撥軟)、中央級行政和文教支出與國防、援外、債務等支出以外,其餘各種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設撥款和企業需要增加的定額流動資金,全部劃給各省、市、自治區,作為地方財政支出,不再區別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專項撥款。地方財政收支相抵,收入大於支出的,多餘部分按分成比例上繳中央,收入小於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補助,不實行總額分成。然後在此基礎上,歸省、市、自治區包乾使用。在預算執行中,超收部分仍按原定比例由中央與地方分成,年終如有結餘,歸地方自行安排。地方的財政收支指標、分成比例及補助數額,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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