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目標的作用
可以給市場一個明確的信號,國家在什麼時期支持什麼、鼓勵什麼、限制什麼,可以起到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總量目標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和關鍵,是政府推動和市場引導原則的具體體現。總量目標制度的特徵
歸納起來,總量目標制度具有如下特徵:①強制性:總量目標制度是基於強制性立法的制度。
②戰略性:該制度提出國家中長期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目標,是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要達到的狀態。時間的跨度一般要有1 0~2 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③階段性:提出的目標一般要分幾個階段來逐步實現。
④計畫性:要制定明確的發展計畫達到所提出的戰略目標。
⑤指導性:該制度對總量目標和保障手段的提出對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和市場容量具有明確的前景指示作用。
⑥明確性:總量目標具有明確的量的規定(絕對量或相對量)和實現目標的手段,由此可以對未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在某段時間裡要達到的狀態,市場潛力,投資者的獲利機會(利潤空間)和對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經濟、資源和環境)等方面做出明確判斷。
建立總量目標制度的原因
我國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小水電、生物質能和海洋能等。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已取得了很大進展,其中水電、太陽能熱利用和沼氣等開發規模和技術發展水平均處於國際領先地位。2003年底,全國已經建成了36個風電場,併網風力發電裝機容量為56.9萬kW,小水電裝機容量為3083.30萬kW,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達到5000萬m2,已安裝太陽能光伏電池4萬kW。儘管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取得了很大進展,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以德國為例,2003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已經達到463億kWh,占全國發電總量的8%左右,其中風力發電裝機為1461萬kW,占世界裝機總量的37%,占整個歐洲市場的50%。通過對國內外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比較研究認為,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主要原因是我國一直沒有制定基於立法的強制性的發展目標和建立強有力制度保障機制。例如,“九五”計畫期間,原電力部明確提出到2000年我國風電裝機達到100萬kW的規劃目標,正是由於沒有強有力的立法保障和相關有效的配套政策,才導致這一“宏偉”目標最終沒有實現。因此,本文認為建立總量目標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設立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構建完善的目標實現機制。1.建立總量目標制度應以強制性總量目標啟動市場
從國際經驗來看,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一些發電的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制定了長期的發展目標。例如,歐盟提出到2020年風力發電將達到150GW,風力發電裝機占整個歐盟國家發電裝機總量的15%以上。到2050年,再生能源要占整個能源比重的50%。更重要的是,各國紛紛通過可再生能源立法,把提出的目標變成強制性指標。如澳大利亞,2001年4月通過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法,提出了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政策(MRET)。該法案規定,到2010年,全國增加9500GWh(2%)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可以提供相當於整個悉尼市的用電量,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產值在2010年要達到40億澳元。總量目標的制定,對未來的市場容量和走向起到一個明確的指示作用,特別是通過立法明確表明了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決心,投資者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國家支持的重點所在,從而有利於引導投資方做出果斷和正確決策。
2.建立總量目標制度應引入新機制保障總量目標的實現
國外許多國家在以立法形式明確發展目標的同時還制定了包括配額制(RPS)、強制購買(Feed-in law)、綠色證書系統(GCS)和特許經營(Concession)等一系列新政策,使這些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在較短的時問內得到了迅猛發展,保障了目標的實現。例如,丹麥、荷蘭、西班牙和德國到2002年底,風力發電裝機容量接近20GW,同時其設備銷售:已經占全世界銷售總量的8 0%以上。瑞典和奧地利生物質能的利用分別達到了本國能源消費量的20%和1 5%。英、荷和日本企業光伏發電產品貿易額占全球的80%以上。